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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9岁男孩独自买游戏机 工商调解退货

2014年03月06日 09:55 作者:孔红星 屈邦梅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近日,郯城县工商局接到一起投诉,9岁的男孩背着父母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款价值380元的游戏机,母亲知道后要求店方退货遭拒,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店方给予退货。

      大众网临沂3月6日讯(见习记者 孔红星 通讯员 屈邦梅) 近日,郯城县工商局接到一起投诉,9岁的男孩背着父母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款价值380元的游戏机,母亲知道后要求店方退货遭拒,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店方给予退货。

      3月1日,郯城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李女士电话投诉,称自己9岁的儿子在家附件的商店买了一款价值380元的游戏机,一开始儿子告诉李女士是借邻居小朋友的,后来李女士问了邻居才知道是儿子用自己的压岁钱于一周前独自买的。李女士要求退货遭拒后,投诉到郯城县工商局。

      接到投诉后,郯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商店,商店经营者告诉工商人员,当时小男孩单独来买游戏机时,经营人员曾问他父母是否同意,他回答是同意的,营业员才把东西卖给了他,现在却要来退。假如是没有拆包装使用过,那是没问题的,但现在包装已经拆掉,游戏机也已玩过,要想第二次出售就存在困难,并且该游戏机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退货。

      对此,郯城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该案中,9岁的小男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理性消费的意识,也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大额消费品往往经不住诱惑。虽然游戏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李女士儿子购买游戏机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另外,依据《民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李女士儿子购买游戏机时与该店达成的合同关系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李女士要求该店退货,即是对其未成年儿子购买游戏机不予追认,因此购买游戏机的合同无效,该店应当予以退货。最后,在郯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商店终于同意作退货处理。

      在此,郯城县工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当未成年人来买高价值物品时,应当询问其是否征得父母同意,并予以劝阻,或者向其索要父母电话当场确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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