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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产品怎么维权

2014年03月01日 17:53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摘要: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入全新的2007年,315的宗旨仍然未变。在整个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今年的315被定以了"消费和谐"的全新主题。
        摘要: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入全新的2007年,315的宗旨仍然未变。在整个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今年的315被定以了"消费和谐"的全新主题。

    特殊产品

      社会得和谐,消费更得和谐。和谐生活、和谐消费,这应该我们永远追求的生活方式。即便是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也总有那么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交易纠纷出现,在IT市场上,这样的问题似乎更多。那么,当消费者在购买IT产品时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本文便着重从这个角度出发,给大家一个简要的维权投诉指南,且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因此,广大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毫不犹豫地站出来,寻找合适的途径寻求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对于IT产品来说,经营者即是经销商、代理商、厂家。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DIY产品应该只需找柜台代理商即可,而数码和笔记本产品一般则需要到其在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

      当然,作为IT产品来讲,一般交易活动都是在商场里面进行。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理方寻求解决问题。如赛格电脑城推出的“双重质保、先期赔付”政策,便是一项很好的举措。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其并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

      知识延伸:消费者协会不受理的投诉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孔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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