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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畅通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联系渠道,密切警民关系,努力营造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即日起,临沂市公安局与大众网联合开展"交警在线"网络访谈活动,将邀请临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队长、大队长做客大众网在线访谈,就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临沂公安"交警在线"网络访谈两周一期。

第二期: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张国

“交警在线”张国:做好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

[以‘微笑交警·心怡路畅’创新理念为主线,狠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重点。]

张国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

狠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重点,结合主城区交通实际,主动作为,全力推进,狠抓措施落实,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互动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大众网和临沂市公安局联合主办的《交警在线》系列访谈栏目。本期节目为大家请到的嘉宾是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张国。张大队,您好,欢迎做客大众网访谈室。

  张国:主持人好!网友朋友们好!首先感谢大众网为我们公安交警提供了一个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也感谢广大网友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也非常希望通过《交警在线》栏目架起一座与广大网友沟通的桥梁,促进警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为维护交通安全做出努力。

主持人:好的,张大队,先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基本情况。

  张国: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主要担负临沂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政、刑事案件打击侦办和道路交通警卫等职能。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保畅通、保安全、防事故”的目标,以“微笑交警·心怡路畅”创新理念为主线,狠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重点,结合主城区交通实际,主动作为,全力推进,狠抓措施落实,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大队充分发挥公安图像综合管控平台、指挥调度系统、路面勤务岗点“三位一体”的勤务运行机制作用,通过指挥平台调度指令路面勤务岗点及时发现、查控处理重点车辆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大队指令伪变造和挪用号牌、未年检、黄标车等各类重点违法行为7421起,查获2221起,处罚1773起,拘留146人;同时,大队对成功查获的各类假套牌、酒驾等案件实行人车并查,通过深挖违法线索,追根溯源彻查,累计为各警种提供执法办案线索7000余条次,直接带破涉嫌故意杀人、制贩毒、盗抢等各类刑事案件6起。由于大队科技信息化工作表现突出,2015年荣获全省公安交通管理科技信息“853”示范工程示范大队。
  大队依托指挥调度平台,制定落实了《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110接处警流程》、接处警工作标准、大队负责人出警制度以及督导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要求全体民警牢固树立“先期处置”和“警情有界、处警无界”的理念,不断改进出警模式,切实提高了处警效率。今年以来,大队共接处警情1万余起,现场处置1460起,受理群众求助450余次,通过接处警破获交通肇事逃逸、危险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犯罪案件400余起。

主持人:好,张大队,经过您刚才的介绍,我们对咱一大队情况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请问张大队,咱大队在优化机构设置、科学部署警力等方面又有哪些经验和做法呢。

  张国:为了优化机构设置、科学部署警力,大队于今年3月初成立了交通肇事侦查中队、源头管理中队,切实提高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源头管理工作机制,提高了民警工作效率和质量。机构优化重组后,大队建立了“黑名单”和曝光警示制度,将“七类重点车辆”、“四类高危驾驶人”和涉及车辆信息导入大数据警务云计算图像综合管控平台,对“七类重点车辆”适时跟踪管控其运行状态,对“四类高危驾驶人”和涉及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一旦上路即进行严格检查和盘查。大队还有针对性的重拳整治危化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7月27日,对危化品运输车所属企业临沂中孚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处罚,开出了“万元”罚单。
  同时,大队在宣传理念、社会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上求突破,把交通安全社区、学校、违法业务处理大厅和事故处理大厅、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整合为交通安全宣教室,通过官方微博、“QQ”群等现代媒体手段,不断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从查处的各类交通违法犯罪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多角度、多渠道进行曝光警示,尤其在集中整治行动中适时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一线报道集中整治工作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大队在中央级电视发稿1条、省级网络13篇,在市级电视台发稿47条、报刊65篇、广播137条、网络媒体发稿100余篇,邀请记者随警作战27次,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

主持人:在访谈期间,陆续有网友就关心或需要咨询的问题进行了提问。有网友问,没有右转信号灯的路口是不是随时可以右转?什么样的路口红灯情况下可以右转?如果红灯的情况下右转有什么处罚?

  张国:没有右转信号灯的路口不是随时可以右转,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除了很特殊的禁止右转路口(比如新华路与启阳路交会处,如果由北进口右转会驶入单行线逆向行驶)和设有车道信号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其他路口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红灯情况下右转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右转要按违反交通信号处罚(罚200员记6分),其他情况右转不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一般不作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主持人:恩,希望张大队的回答能够帮助到这位网友,我们来看下一位网友的问题,这位网友问,路边违章停车,协警拍照贴条合适吗?

  张国:首先,该行为不应称作“违章停车”,而是“违法停车”,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凡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称为“交通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我们大队在严肃“违停”车辆查处工作的同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城管部门原来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影响通行的尽量维持现状,不得随意贴单处罚;对于驾驶人在现场且准备驶离的或车辆在停车泊位但停放不够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不得简单贴单、拍照了事;被处罚人对处罚有异议的,要耐心解释、反复宣传,严禁动辄训人、恶语相加,或简单粗暴地让其到有关部门复议、投诉;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驾驶员自觉守法意识,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
  依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交通协管员只能在执勤民警指导下承担一些非执法性的工作。由于警力不足,我大队在治理违法停车时,都是由在职在编民警带队,严禁安排协管员单独对违停车辆贴单、拍照等执法性工作。协管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违法行为的一种告知方式,不是具体的执法行为,也没有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所采集的违法行为是否采用,必须经过在编在职民警审核,凡不符合采集要求的不予采用,符合要求的方可录入违法处理系统,因此,协管员拍照贴单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而且,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协管员“贴单”,因此协管员的行为并不违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举报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交通违法亦属可举报范围,交通协管员亦享有此项权利;交通协管员拍摄的机动车违停照片是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举报的违法线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到相片后,并非直接将其作为定案证据,而是要在核对车牌号、车型、外观、颜色、地点、时间等无误并审查排除拼接、涂改等嫌疑之后,方才确认违法行为成立,交通协管员的拍照如同税务部门鼓励的公民举报假发票一般,不是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协管员并未行使民警方具有的行政执法权。

主持人:恩,说到这个机动车啊,马上就有网友问到这个非机动车,有网友提问说电动车和机动车相撞,很多时候往往因为电动车是弱势群体,觉得应该是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有些状况明明是电动车的责任,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张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为自身因素原因,所掌握的交通安全知识较少,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交通安全意识差,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操作技能是从骑乘自行车的技术上过度而来,没有接受过系统、正规的培训,不懂得如何文明参与交通,驾驶电动自行车实施不按道行驶、闯红灯、突然猛拐等违法行为,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交警机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正确地适用法律和法规,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会承担较大责任,自行承担损失,不管是不是弱势群体,如果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也存在违法行为的话,也是一样道理。

主持人:恩,希望张大队长的回答能够让这位网友满意。好,我们继续,有网友问:关于违法停车是怎样认定的?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张国:1、关于违法停车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五十二条  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张大队的耐心解答,刚才,张大队介绍了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基本情况,并对部分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在这里我们要再次对张大队来到我们的访谈室表示欢迎和感谢。

  张国:谢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朋友们多年来对交警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今后,我们将继续接受各位网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和监督,将认真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主动适应新常态,以全力护航道路安全畅通为着力点,创新工作思路,勇于担当,奋力开拓,努力推动交通安全工作的提升和突破,为建设“大美新”临沂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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