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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

兰山法官孙宗坤:化解矛盾 尽最大努力做好调解

[2016年方城法庭全庭结案数量达到了612件。案件多而杂、土地、房屋类案件比较复杂是方城法庭案件的突出特点。]

孙宗坤

兰山区人民法院方城法庭法官

方城法庭作为兰山法院一个距离市区较远的乡镇派驻法庭,管辖区域内经济水平发展差异较大,决定了多样的案件受理类型和复杂的案件实体情况。

互动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大众网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法官在线》系列访谈栏目。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兰山区人民法院方城法庭法官孙宗坤。孙法官你好,欢迎做客大众网访谈室。请你先给大家打个招呼,介绍一下自己吧。

  孙宗坤: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孙宗坤,非常感谢大众网为我们基层法官提供了一个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的平台,让更多的网友能了解和关注我们基层民事法官的工作现状。我于2011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同年通过省公务员考试到兰山区法院工作。先后在民一庭、银雀山法庭、义堂法庭、方城法庭工作,从事民商事案件审理,目前已在方城法庭工作一年。今年是我在兰山法院工作的第六个年头。  

主持人:孙法官,请给大家介绍一下你所在的方城法庭的情况吧。

  孙宗坤:我院方城法庭现有工作人员十一人。主要处理的案件类型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一系列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2016年方城法庭全庭结案数量达到了612件。案件多而杂、土地、房屋类案件比较复杂是方程法庭案件的突出特点。

主持人:根据您的经验,方城法庭受理的案件都有哪些特点,或者说,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是什么?

  孙宗坤:方城法庭现在辖方城镇、汪沟镇两个乡镇,所受理的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和难点。
  首先,方城法庭作为兰山法院一个距离市区较远的乡镇派驻法庭,管辖区域内包括交通不便的山区,也包括工业相对较为繁荣的乡镇中心区域,区域内经济水平发展差异较大,决定了多样的案件受理类型和复杂的案件实体情况。
  其次,群众法制观念水平差异显著。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工作中经常要面临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诸如,送达难的问题,群众出于法院理应包办案件审理一切的主观认识,并不能很好的去协助法庭完成文书的送达工作,工作人员往往耗费许多时间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而不能取得及时有效的成果,导致庭审程序的前后环节不能高效的开展,进而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结。
  最后,管辖区域内的村庄较多,意味着群众之间的亲缘关系盘根错节,邻里关系一旦处理不善,极易导致诉争,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很难化解。实践中,往往事实清楚的案件,即便进入诉讼环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也变得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特别是一些家事纠纷,即便判决结果合理合法,也会导致矛盾没有解决,反而愈来愈深。所以在这一过程,法官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做好调解工作,在尊重法律与事实的前提下,尽量协调出一个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结果,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当然,这样的调解难度可想而知。  

主持人:在您所审理过的案件中,您认为哪一类案件应该引起咱们群众的注意呢?

  孙宗坤:我感觉最难审理也最应当引起注意的就是土地纠纷类的案件,该类型案件难度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村务管理混乱。个别农村干部法制观念较差,对土地承包管理不力;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谋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诸如,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有的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这些土地确权不明,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耕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也有的纠纷因土地大面积开发引起。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就进行了开发,而开发后和所有权人发生矛盾。二是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也有一些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谋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个别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纠纷。诸如:有的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有的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有的不依法落实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集体用地等。有的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例如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合并与分离。
  当然,这些纠纷的发生在背后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在实践中,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造成占有使用的现状,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还有些因道路等工程建设,涉及土地确权补偿的问题。  

主持人:据我所知,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几乎每天都要跟律师打交道,你是怎么看待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孙宗坤:律师与法官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队伍,二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法官队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的自我独立。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各类纠纷必须依法官的裁决才能最后解决。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能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则很难使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甚至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宣誓时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如《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9条规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对法庭所作的陈述中,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不得使用无礼或无根据的言词”。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2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律师法》第35条也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庭审活动中,也必须向法官忠实作出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这些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从实践来看,个别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是存在的。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国家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徐显明教授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对律师应当态度和蔼、礼遇,这些都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当然,律师也要首先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孙法官的耐心解答。

   孙宗坤:谢谢主持人,感谢广大网友对法庭审判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基层法官会再接再厉,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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