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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期

法官程玉:如何理性认识“执行难”

[近期,兰山法院对执行力量进行了整合,组建了5个裁决团队和12个实施团队。]

程玉

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法官

2017年,兰山法院共收各类执行案件13800件,执行结案12929件。结案率到达93.69%,执行标的到位金额7.24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23.64%。

互动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大众网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法官在线》系列访谈栏目。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程玉。程法官你好,欢迎做客大众网访谈室。请你先给大家打个招呼,介绍一下自己。

  程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广大网友通过这种方式相互交流学习,也非常感谢大众网为我们基层法官提供了一个这样的交流平台,让更多的网友能了解和关注我们法院的执行工作。我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于2012年进入兰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在民一庭、义堂法庭、方城法庭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2016年4月,调整至执行局工作。

主持人:程法官,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你所在的执行局以及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吧。

  程玉:兰山法院执行局现在共有干警104人,其中法官36人,法警40人,书记员28人,主要负责的工作是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近期,我院对执行力量进行了整合,组建了5个裁决团队和12个实施团队,各司其职,全程留痕,由执行指挥中心统筹调度,各团队分段实施,以完善的流程、有力的监督、科学的评价为配套制度,构建全新的执行权运行体系。执行与审理工作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判工作要求的是理顺法律关系,查清案件事实,再利用法律规定及法学原理,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审判程序相较复杂,但总能找到一个切入点作出调解或者判决。然而,执行工作则不一样,虽然程序简单,也没有那么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必须要求实质性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通俗点讲,执行就是一个财产变现的过程。
  2017年,我院共收各类执行案件13800件,执行结案12929件。结案率到达93.69%,执行标的到位金额7.24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23.64%。

主持人:程法官,你刚才讲到的2017年结案率达到90%多,执行标的到位金额7.24亿元,那为什么执行标的到位率才23.64%呢?这个数据为什么差别这么大,这是否就是我们平常称的“执行难”?

  程玉:这是接下来我今天主要想讲的主题,就是要理性认识执行难。2017年结案率达到90%多,扣除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有接近50%的案件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结案的,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这里边包含了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后边会具体的介绍)。
  执行难对观众来说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 2009年,最高法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文书难以执行这一现象提出了“执行难”说法。为解决执行难,在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郑重承诺:“争取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蕃篱,决不让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是否真正的解决了执行难,不是由法院自己做出评判,所以最高院通过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验收考核。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包括网络银行)、车辆、船舶、证券、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查询和部分控制。以金融机构为例,已与2200多家银行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我院已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网,将网络查控范围扩大到了房产和土地。执行法官足不出户,轻轻一点鼠标,几分钟后就可以查询到全国2000多家银行的账户,效率提高上千倍。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不断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各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
  上边说的措施这么多,深度这么广,可能大多观众普遍认为,手中的生效判决文书,通过法院执行,未能执行掉,就认为执行难,比如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经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就无法执行,这一类案件需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的,这一类的案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应当属于“执行不能”。 

主持人:刚才提到的“执行不能”,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是一回事吗?怎么来认定是否属于“执行不能”呢?

  程玉: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这类是具备执行条件的,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比如在腾退房屋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强占房屋拒不腾退,法院也不予以强制腾退等等。造成这类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在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等;有因为被执行人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转移财产、悬空债务,或者通过关联企业特殊关系无偿转移财产,或者动员老人阻止执行、以自残自杀乃至报复法院社会等相威胁、甚至组织暴力抗法等等;有因为外界的因素,比如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还有因为一些相对客观的因素,比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法院组织拍卖、变卖,但财产无人竞买无法变现等。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如何理解与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其他案件的执行中,刻不容缓。

主持人:能不能通过几个案例,来和我们具体的说明一下呢?

  程玉:好的,下面通过几个“执行不能”的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一下“执行不能”。
  一、岳某申请执行付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岳某诉付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付某、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岳某彩礼款28000元。
  判决生效后,付某、张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岳某于2017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付某、张某返还彩礼款28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仅仅有一套农村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同时,经过调查发现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经常住院、吃药,其父亲病故,其母亲张某是其唯一监护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生效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返还彩礼款是付某、张某应尽义务。但执行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经四查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付某芳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母亲张某又是其唯一的监护人,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法、合情、合理。
  二、杨某申请执行陈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杨某申请执行陈某交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被告陈某因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判决其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等共计7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02月申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履行期限履行义务。通过查控,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系江苏赣榆人,执行人员又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赣榆查找线索,在当地法院查询到陈某在10年前就因债务问题被执行,在当地法院仍有11件案件未结,到其所在村委查找线索时,发现其在老家仅有配方一间,仅五六平米,且年久失修,无人居住,向其邻居询问,被执行人已常年不在家居住,无法提供有效的信息。该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三、孙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孙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孙某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11月申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履行期限履行义务。通过查控,并未发现其在本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案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只能在发现可供线索后另行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虽未玩“人间蒸发”的把戏,但个人债务巨大,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这类案件暂时是不具备执行条件的。

主持人:程法官,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是不管了呢?“执行不能”的案件原告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程玉:针对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据保守估计,此类案件约占所有执行案件的40%左右。可以举两个典型情形:一是在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二是许多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债台高筑,债权人达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
  对于这类执行难,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主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比如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人民法院也可以从中起到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比如通过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加大破产程序的适用力度等。

主持人:那么程法官能否和广大网友分享下,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呢?

  程玉:好的,下面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审执经验给出几点建议:
  1、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必须随时保持市场风险意识。比如: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查,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丧失本金,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而有效的担保等。总之,在任何社会活动中,都要树立起风险意识,从最坏处打算,并留下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诉讼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这并非多疑,而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2、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程序保全财产。虽然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但权利人应该注意如采取了财产保全,将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以缓解生活困难。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程法官的耐心解答。

  程玉:谢谢主持人,感谢广大网友对执行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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