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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期

如何看待当前执行工作的热点问题?法官王建军来解答

[新设立五个执行裁决团队和十二个执行实施团队,实现执行案件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办理。]

王建军

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团队法官

根据案件的办理流程,明确各团队的权限和职责分工,制定了各团队的详细职责清单。

互动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大众网和兰山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法官在线》系列访谈节目。本期节目我们邀请的嘉宾是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团队的法官王建军。王法官,欢迎来到大众网访谈室参加节目,请你先给大家打个招呼吧。

  王建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广大网友通过在线方式相互交流学习,也非常感谢大众网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我们基层法官与广大网友朋友分享我们的工作经历,让更多的网友关心、了解、支持我们的执行工作。自从进入兰山区人民法院以来,我先后在银雀山法庭、立案庭、执行一庭等庭室从事基础的审判执行工作,个人审理、执行案件3000余件,亲身经历了我院审执案件数量从平稳增长到急剧上升的阶段和过程,也直接见证了我院为应对新形势下案件增长、提升案件质效所采取的种种改革措施。

主持人:王法官,我们知道,兰山区人民法院连续多年收案结案在全省高居首位,为了适应案件持续增长形势下的办案需求,咱们兰山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都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呢?

  王建军:根据我的体会,首先是依据客观需求调整优化现有机构人员,在保持公正的前提下促进案件的快速流转,尽可能的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缓解因人员、案件不匹配、不均衡带来的问题,这是我院应对新形势并据此尝试各种改革手段的基本思路。
  从大的方面讲,执行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探索实行审执分离,一直是中央推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落实的目标和任务。具体到我院的执行工作,理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的关系和界限,其实也有相当现实的考量:其一是优化执行人员结构及内部运行模式,探索进一步提升执行能力和执行效率;其次是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推进阳光执行和执行过程的可视化;第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的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我亲历执行工作的三年中,围绕案件公正和执行效率,兰山法院进行了持续不间断的探索和创新,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思路,创立了一套相对有效可适用的工作模式。今年三月份,为继续提升工作实效,在总结汲取前期成果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再次对执行队伍和现有工作模式进行优化调整。继续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在取消执行局的庭室架构后,将原设立在执行局的八个执行团队的全体人员,根据专业专长及工作需要重新组合。新设立五个执行裁决团队和十二个执行实施团队,实现执行案件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办理。根据案件的办理流程,明确各团队的权限和职责分工,制定了各团队的详细职责清单。其中,执行裁决团队负责对案件的总体审查管理,制定执行方案并据此制作法律文书,向实施团队发出执行指令,执行实施团队在接收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实现对具体事项的现场执行和办理。各流程以案件为中心,全程以信息化为依托,强化对案件执行流程节点的精准控制,在案件流转的整个过程中,每个节点任务完成后系统都会自动向当事人推送相关信息,使当事人也能够有效了解并参与到案件全部执行过程中。应当说,这种执行工作模式的转变,以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为前提,反映了我院打造专业化、集约化执行队伍的最新考量 。

主持人:王法官,这两年,网络上经常有人议论,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你能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王建军:好的。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拍卖处置,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即如何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由于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很难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因此,给大家造成一种误解,即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时,法院不得进行拍卖处置。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当时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此处“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差别,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唯一住房不得拍卖。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融资,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到清偿,通常借款人以自己较高价值的房产为对方设定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房产为借款人的唯一住房,由于借款人存在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即借款无法清偿时其房产所有权将被剥夺,而依然实施房产抵押这一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为,设定抵押的房产,当事人对于房产可能被执行具有充分的风险预估,无论该房产是否是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及其扶养的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后,都可以强制执行。
  为了消除误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又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符合上述条件,被执行人又以涉案房产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由此可以说,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并不能成为躲避执行的借口和挡箭牌,只要超出基本生活所需,无论是否为唯一住房都不能获得执行豁免。

主持人:王法官,既然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我们兰山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没有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成功案件?

  王建军:有的,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拍卖,我本人近期就曾经处理过这么一个案例,现在可以和广大网友分享。该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双方存在亲友关系,因为刘某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缺少资金,于是与李某达成协议,由刘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借款30万,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具体的还款期限。款项出借一段时间后,刘某的生意经营出现困难,四处举债并失去还债能力。得到消息的李某第一时间在我院起诉了刘某,并在案件审理阶段对刘某唯一的住房进行了诉讼保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刘某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甚至在拿到案件对案情进行审查评估时,我一度以为李某借给刘某数目不菲的资金,却未以获取相当的利益收入为目的,由此推断二人之间存在相当深厚的感情,本案应该存在协商解决结局圆满的可能。
  但是,该案随后案情的发展有些出乎意料。在双方应法院召集到庭协商的过程中,刘某一再强调法院查封的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其与家庭成员除此之外别无居处。甚至有几次,刘某言谈之间语带威胁,声称房屋被拍卖就搬到有关单位。随后刘某又向我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要求阻却我院对其房产的拍卖行为。由于刘某的拒不配合,申请执行的李某失去了耐心,两个原本亲密无间的朋友从见面之初的口角相争,渐渐发展到老拳相向。两人私下的几次见面均以报警处置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收到上级法院最终驳回刘某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书后,果断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对于刘某的唯一住房挂网拍卖。同时向刘某发出搬迁公告,限期搬离涉案房屋,并做好了刘某逾期搬迁对其司法拘留的前期准备。
  在一系列执行措施的紧逼威慑下,刘某主动联系法院,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安置。由此,刘某的住房被顺利拍卖,李某顺利拿到了欠款。

主持人:王法官,你执行过的案件中,有什么案件或是哪种类型的案件令你印象深刻,觉得执行难度比较大?

  王建军:法院的执行案件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甚至有些案件矛盾尖锐,对于可供执行财产的法律认定难以查证,但总体上还是房产和土地的腾退搬迁工作更具对抗性、挑战性,也更有难度。因为此类案件不仅需要承办人员做好严谨精细的前期调查,特别注重具有公信力的执行程序和执行过程,同时往往涉及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财产的托管,现场极易引发矛盾造成混乱,如果缺乏对于案件执行全过程的动态阅读和刚柔相济的执行决断,不注意直接和间接强制手段的合理使用,执行现场的发展趋向往往超出控制,导致执行过程为此中断。
  目前,房产土地腾退搬迁类案件的执行难度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缺乏或过于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尤其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庭成员在房屋腾退后如何解决居住问题,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存放于房间土地上的物品如何存放托管,房屋的腾退和置换等均没有具体实用的操作流程,从而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其次,传统安土重迁的思维决定了房产土地不仅是国人安身立命的场所,同时也是其心理的依托和归宿,因此,房产土地腾退搬迁工作对抗性强,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极易作出不理智的过激举动。第三,房产土地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或者他人已经对房产土地装修或添附,被执行人与他人的财产出现混同,此种情况也对执行工作造成重大阻碍。如何在执行过程中,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保证案件的顺利实施,需要执行人员在两难中作出选择。
  针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我院一般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相结合的的执行原则,对于被执行人经法律释明、思想疏导仍然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从去年办理的几个同类案例看,被执行人或被司法拘留,或因涉嫌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的被执行人摄于强大的执行声势主动搬迁,此类案件的执行办案效果已经彰显。

主持人:王法官,听了你的介绍,大家觉得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个体力活,同时也是需要付出高强度脑力劳动的专业活。鉴于执行结果的不可预知,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避免执行风险,希望你能给提供一些建议?

  王建军:法院强制执行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些案件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一定能够实现。因此,当事人平时要注意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纠纷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对方的财产,并注意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尽己所能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只有这样,才可能尽量避免出现执行风险,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王法官的耐心解答。

  王建军:谢谢主持人,也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于兰山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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