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青联常委朱正顺:加强完善律师调解制度

2018-01-09 21:4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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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政协委员、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朱正顺今年在临沂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题目是《关于完善律师调解制度》。 

  

  朱正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市开展试点,试点省市可以在全省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这是继刑事辩护全覆盖后,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事项,对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体的利益不断趋向多元,原有的社会规则和管理模式不断遇到新挑战,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为例,2017年该院共受理案件3.95万件,结案超过3.7万件,而2016年全年的受理案件数量为33757件。我们既看到各级法院在切实为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而努力,又无法回避“诉讼爆炸式增长”与司法资源稀缺之间的激烈矛盾。律师参与调解,一方面可以发挥调解制度情、理、法兼容的既有优势,实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的律师的专业优势,进而实现调解结果的价值最大化。为此,他提出以下建议: 

  一、注重律师调解的专业细分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了社会分工的细化,从而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差异化,没有任何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处理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经济社会的发展倒逼纠纷、矛盾处理种类、方式的多样化;第二,只有专业化的处理,才能更好的照顾各方利益关切,兼顾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 

  经过我们多年的执业经验判断,律师参与调解,特别是诉讼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调解的成功率相对较高。一方面,这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和立场有关,另一方面,则与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紧密相连。专业化意味着律师可以看出透过现象看出诉争各方的核心利益诉求,明确争议焦点,进而协调各方利益,避免无谓损失。同时,随着社会纠纷类型化、复杂化趋势的愈发明显,传统人民调解(如:社区调解)模式已很难适应这一变化的客观需求,而以市场分工为导向的执业律师群体,可以及时、高效的因应迅速变化的实践。因此,逐步将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引入案件调解工作,使其与相应的纠纷类型彼此匹配,实现案件调解的专业细分,有效提升纠纷调解的成功几率。 

  二、建立调解律师名录库和合意选择调解律师制度 

  律师参与调解制度的有效发挥,关键一步是建立律师调解的常态化机制,打造一支善于调解、专于调解的律师调解队伍。首先,建立调解律师名录库,通过遴选、推荐、竞聘等形式,充实调解律师队伍,确保律师参与调解制度有充实的人才支撑。其次,在调解律师名录库基本建立的情况下,可试行合意选择调解律师制度。这一制度以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选任为参考,通过双方是对调解律师的选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效缓冲当事各方的对抗情绪、增强当事各方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度,进而弥合各方争议、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三、创新律师调解参与方式,保证律师调解稳定案源 

  最高法院、司法部发布的《意见》中,创造性的提出了律师参与调解的各种方式,包括在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机构。该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保证律师调解有稳定的案源,从而保证该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尤其是法院,建议针对部分类型案件,实施调审分离,将调解制度固定化,纳入律师调解制度中,一方面减轻法院受理案件定纷止争的压力,另一方面确保律师调解相对稳定的案源。当然,必须严格贯彻《意见》要求,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律师参与调解的基本经费,确保该制度的稳定运行。 

  四、完善律师调解程序,确保调解活动合法有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构建合法的律师参与调解程序,是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前提。第一,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整个律师调解制度的基础,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律师调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纸上谈兵。凡是律师参与调解成功的案件,在法院依法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避免进入重复诉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律师主持调解后,不能依据调解时所知悉的当事人信息来为一方当事人作证。这为建构律师调解参与调解的程序性事项带来启示。凡是律师参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应当实施“限制代理和作证”制度,即调解律师不得在参与某一诉前案件的调解后,又在同一纠纷或相关诉讼纠纷中,作为前案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证人。此项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对调解律师的代理或作证权利施以限制,杜绝调解律师处于不正当目的滥用调解地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实现权责一致。 

  五、加强宣传,扩大律师参与调解的深度和广度 

  律师参与调解制度的深入拓展,需要律师观念的转变和当事人观念的转变。首先,律师群体要解放思想,诉讼是律师的主要业务,诉讼律师总在为自己的当事人胜诉而斗争,但是诉讼的特点又决定了并非任何纠纷适用诉讼方式解决都能收到最佳效果,因此律师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和使命,在寻求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律师们要将惯性的斗争思维转换为理性的和谐思维,应正确认识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从“赢得诉讼”到“解决纠纷”转换,据此自觉调整传统衡量标准。转变律师观念可以通过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宣传培训,推广成功开展律师调解业务的事务所经验,加大法院系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支持力度等途径实现。 

  群众也需要转变观念。不可否认,三十余年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使得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有了大幅度提升,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想到的不再是找有关部门“讨个说法”,而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诉讼观念深入人心固然是件喜事,但向民众片面强调诉讼解决纠纷难免矫枉过正,极易引起诉讼爆炸,国家应当引导民众选择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律师调解快捷、权威、有效地解决纠纷,当事人自然会对这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青睐有加。 

  总之,我们需要以最高法院、司法部《意见》为指导,不断探索律师调解新模式,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律师调解制度走向深入,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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