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公安打击违法"野广告"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2018-02-02 10:44: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董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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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抓住乱贴小广告的小伙,小伙自觉清理自己张贴的野广告

  自临沂市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以来,相关部门积极落实行动,大批“野广告”顺利被清理,市容市貌得到有效改善。2月1日,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为有效打击“野广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市公安局及时成立了打击整治“野广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打击涉黄、涉假等违法“野广告”。兰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多名张贴违法广告者。同时,顺线侦查抓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等犯罪嫌疑人多名,并依法刑事拘留。

  据悉,在接到创建办和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市区“野广告”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后,市公安局及时成立了打击整治“野广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治安支队,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同时,公安部门加强了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信息沟通、通报协查、案件移交和重大案件会商等制度,实现工作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做到信息畅通,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执行公务的,接到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处置,全力保障违法广告清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打击广告内容涉及违法的“野广告”。对广告内容涉黄、涉假等违法的,及时受理调查。抓源头,查流通,深挖彻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行政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深入梳理摸排,围绕人员、电话通过警务云和警综系统,深入开展信息比对、碰撞、研判,对发现的重点线索,及时开展调查。

  在查处非法行为时,公安部门加大对证据的采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杜绝徇私枉法和以罚代刑,绝不降格处理,确保执法质量。

  ■典型案例

  1 散发色情“野广告” 两人被行拘

  2018年1月17日18时许,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兰山区北园路治安检查时发现有人正在发放、张贴色情宣传广告。经查,违法嫌疑人庄某强(男,24岁,莒南县大店镇人)、高某成(男,38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持色情宣传广告在北园路附近散发、张贴,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1月17日,兰山公安分局对庄某强、高某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 伪造买卖印章 两人被刑拘

  2018年1月,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野广告”整治工作中,多次发现市区有“代开发票”的野广告散布张贴。

  2018年1月19日,兰山公安分局民警顺线侦查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犯罪嫌疑人朱某见抓获。经查,自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见(男,44岁,河东区人)通过张贴、散发“代开发票”广告的形式,伪造、买卖发票非法牟利8万余元。

  据悉,犯罪嫌疑人朱某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三)、(七)项之规定,1月19日,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见刑事拘留。

  2018年1月20日,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顺线侦查朱某见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时,发现朱某见将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贩卖给朱某冉,贩卖增值税发票面额金额达16496680元,犯罪嫌疑人朱某冉(男,43岁,费县人)将在朱某见处开具的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贩卖给他人从中渔利16.5万余元。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朱某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现因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2018年1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收取保证金1万元。

  3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人被刑拘

  2018年1月,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野广告”整治工作中,发现市区有“代开发票”违法广告,根据线索,2018年1月26日11时许,兰山公安分局民警顺线侦查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犯罪嫌疑人乔某林(男,47岁,兰山区人)抓获,查获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318张及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4张(金额44315342.8元)。

  经查,自2017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乔某林利用开设的十几个工商户在无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达100余万元。

  据悉,犯罪嫌疑人乔某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三)、(七)项之规定,1月27日,兰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嫌疑人乔某林。因乔某林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乔某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收取保证金1万元。

  

  乱贴小广告的人员在写承诺书

  ■部门联动

  城管梳理“野广告”移交公安

  近期,沂蒙晚报记者从兰山区了解到,在兰山区“野广告”专项治理活动动员大会后,兰山区各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对乱贴乱画“野广告”“一案多查”,既严格查处其行政违法行为,又深挖细查其背后可能隐藏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斩断违法利益链条。根据《兰山区“野广告”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治理步骤要求,兰山城管部门加大了对野广告整治力度,目前累计治理“野广告”行为31608起,已梳理出6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野广告”,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兰山城管开展“野广告”集中清理,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开展“地毯式”拉网排查清理,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野广告”先拍照留存证据,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再现场清理、喷涂覆盖,最后电话连续告知,同时推动沿街店铺经营户清理乱贴乱画的门窗广告,不断提高市容环境质量。目前累计治理“野广告”行为31608起,其中乱贴乱画“野广告”行为23000起、乱扯乱挂行为6000起,发放宣传单页70起、2万余份,引导商户自行清理2538处。

  ■相关链接

  多种方式可举报“野广告”

  近期,临沂市区“野广告”专项治理活动已经正式启动,集中治理活动从1月11日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全面清理治理“野广告”。沂蒙晚报也将在“向小野广告”开战栏目开通曝光台,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曝光身边的野广告现象。

  如果您身边有乱贴乱画、乱涂乱抹的“野广告”现象,您可以拨打12345政务热线、12319市政热线,相关部门会及时处理。治理“野广告”需要群策群力,也需要您添力。

  沂蒙晚报记者 董立军 通讯员 涂玉龙 张春贵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临沂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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