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成立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临沂保险业律师服务团

2016-06-03 16:2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田学宝 王幸福

临沂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沂保险业律师服务团成立大会现场
  大众网临沂讯 6月2日,临沂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沂保险业律师服务团成立。临沂市司法局副调研员李瑞静、临沂市保险协会会长孙光毓、临沂市律师协会会长张玉华、临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兆伟出席成立大会并分别讲话,临沂市保险协会副秘书长田学宝主持会议。驻临沂各保险公司分管客服(理赔) 副总经理、律师团成员、纠纷调解员参加了会议。鲁南商报、临沂电视台、大众网、琅琊网等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上,宣读了《关于成立临沂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宣读了关于成立临沂保险业律师服务团的决定,临沂市保险行业协会、临沂市律师协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临沂市律师协会会长张玉华、临沂市司法局副调研员李瑞静、临沂市保险协会会长孙光毓先后作了讲话。

  孙光毓会长在讲话时指出,第一,充分认识开展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从调解方式上、功能作用上、法规政策上,都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推进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山东保监局、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等上级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好服务“大美新”临沂建设。第二,加强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第一批人民调解员共18名、律师团成员共19名,调解员队伍主要由临沂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辖内部分保险公司法律事务岗工作人员、法律顾问,以及来自部分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律师等人员组成,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第三、严格程序,依法开展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依法调解。开展此项工作必须依法、公正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二是主动调解 。临沂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驻临沂各保险公司与其保险合同或与保险合同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保险纠纷,当事人提出调解的,保险公司必须参与调解,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三是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四是坚持多种措施解决保险纠纷。建立保险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一个原因是尽量减少诉讼案件,但不代表不允许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必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权利。第四,加强并规范保险纠纷人民调解长效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认真开展工作。强化制度建设,强化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供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切实提高保险纠纷调解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强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客户通过保险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快速妥善、低成本的处理保险纠纷。(通讯员 田学宝 王幸福)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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