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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公园体制须立法先行

2014年10月15日 08:00:00 作者:王小润 杨君 来源:光明日报
世界范围内,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德谦日前在国家公园研讨会上表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重要的是立法。

      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王小润、杨君)世界范围内,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德谦日前在国家公园研讨会上表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重要的是立法。

      刘德谦指出,我国业界对于建立国家公园的想法由来已久,但至今难以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国家公园立法滞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分类园区分属多个管理部门,管理权力过于分散。

      刘德谦强调,就目前国情来看,负责这些分类园区管理的部门虽然也制定了多个条例、办法等法规,但在制定时并没有建立国家公园体系的整体构想,缺乏多方面协调的功能。因此,要将目前某一类别的法规加以修改上升为法律,几乎没有可能。而如果在此条件下仓促立法,即使立法完成也会遇到执法困难或实施不畅的尴尬处境。

      刘德谦建议,应通过国家公园试点推动国家公园体制法律建设。各分类园区的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根据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目的与理念,结合此前本系统已有法规,制定出针对该试点单位的有关国家公园设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经过实践检验后,各类型园区的主管部门再共同协商国家公园的立法,将有利于形成更多共识。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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