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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暴法今起实施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03月01日 11:07:00 作者:孔德婧 来源:北京青年报
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不少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并不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自今日起,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据西城法院介绍,该院于2014年7月组建家事审判庭,年收案近3000件,而涉及家暴的案件在离婚诉讼当中并不鲜见。

      然而,出于传统观念等种种原因,很多家暴受害者长期“隐忍”难以发声,或者是施暴方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受害方提起诉讼。对此,《反家庭暴力法》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证据不足导致家暴认定难

      在西城法院曾经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马梅(化名)对丈夫李东(化名)提起诉讼,但双方都表示对方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都要求对方少分共有财产。

      马梅提交了自己2014年6月5日至8日受伤就医的病历及诊断证明,而李东则提交了烟灰缸、地板及椅子受损的照片。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举证都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共同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不少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并不高。“这是因为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等情况都使得认定困难。”

      受害者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针对遭到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该如何寻求保护的问题,张爽法官称,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增设了“人身保护令”,如果遇到家暴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被保护”,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自己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双方能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果情节严重、情势紧迫,受害者应马上报警。”张爽法官表示,“除了夫妻之间的家暴行为,反家暴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的规定执行。”

      违反保护令可能被追究刑责

      反家暴法规定,家暴受害人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或者驳回申请,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而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之后,法院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其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张爽法官说。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除了会受到法院训诫外,还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另外,施暴方一旦被认定有严重过错,法院在精神赔偿金、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也将向受害方倾斜。(记者 孔德婧)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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