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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章票据致损失千元 女子三天迎两房东收租

2013年05月21日 09:13 作者:赵泽军 李艾忠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011年3月,蒋女士与男友分手后,来到另一陌生城市,住进了闺中密友通过某房屋出租公司为她租好的住宅。
        大众网临沂5月21日讯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2011年3月,蒋女士与男友分手后,来到另一陌生城市,住进了闺中密友通过某房屋出租公司为她租好的住宅。2011年6月3日下午,蒋女士刚刚下班回到自己出租房中,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开门一看,见一位自称是某房屋出租公司工作人员的女士,手中拿着一本印有“××房屋出租公司房租专用收据”字样的票据,要其付清6月至9月的1800元房租。蒋女士见公司服务如此周到,二话没说便交了钱。随后,该女士给了蒋女士一张收据,虽未加盖公司公章,但她并未多想。谁知,三天后,该房屋出租公司却“又”派人上门收费,蒋女士以收据作出抗辩,但公司提出那人纯属冒充,所产生的后果与其公司无关。双方协商无果,蒋女士遂将该房屋出租公司告上法院。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蒋某败诉。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蒋女士认为公司已派人收取其房租,但仅凭一纸未加盖公章的收据,并不能证明来者的真实身份,这样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蒋女士所主张的事实,而按期向公司交纳房租又是其应尽的义务,她自然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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