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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少妇设下美丽陷阱 网上"钓"男人见面便偷窃

2013年07月12日 10:13 作者:崔洪英 刘子瑜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如果不是在法庭上,人们很难将眼前这个漂亮而又颇具气质的女人与一起起盗窃案联系到一起。2013年5月28日,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被告尤倩(化名)尽管身着囚衣,但依然无法掩饰她的姿色。身高170cm,身材苗条,留着齐肩发,大眼睛,白皮肤。可就是这样一个漂亮的女人,却一次又一次偷窃,最终将自己送进囹圄。

      大众网临沂7月12日讯(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刘子瑜如果不是在法庭上,人们很难将眼前这个漂亮而又颇具气质的女人与一起起盗窃案联系到一起。2013年5月28日,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被告尤倩(化名)尽管身着囚衣,但依然无法掩饰她的姿色。身高170cm,身材苗条,留着齐肩发,大眼睛,白皮肤。可就是这样一个漂亮的女人,却一次又一次偷窃,最终将自己送进囹圄。

      37岁女子网“钓”男人 色诱之后趁机盗抢  

      已经37岁的尤倩经常上网聊天,通过QQ聊天,尤倩认识了网友周某,尤倩在网上自称23岁,家住在香榭丽舍,曾在青岛上过大学。

      罗庄人周某才20岁,在一家企业开车。得知尤倩的条件不错,就想继续和她聊下去,两人也聊得比较投机。在网上聊过几次后,尤倩提出见面,而周某也正求之不得,于是两人一拍即合。

      2011年12月11日,周某在罗庄区某宾馆开了房间,两人便在那里见了面。对尤倩充满好奇之心的周某一见到对方,便被对方的美貌吸引。

      两人当天便发生了性关系,趁周某熟睡之时,尤倩偷走了他身上的4000元现金,这是周某当天收来的货款。

      事后周某也曾怀疑过是尤倩所为,可到底是在哪里丢的,周某也弄不清楚了,并且周某垂涎尤倩的美貌,当2011年12月30日,尤倩提出再次见面时,周某并未拒绝,而是欣然应允。

      当日16时许,两人在解放路一家酒店的房间内见面,当时喝多了的周某倒头便睡,次日5时许,尤倩趁周某熟睡之机,窃取其笔记本电脑一部、手表一块、手机一部、现金1400元,总价值6000余元。

      醒来后的周某,发现尤倩偷了财物逃跑了,立即报了案。

      逃之夭夭的尤倩就再也没上过之前那个QQ号,而且将手机号也换了。

      隐藏年龄会见网友 盗窃财物屡屡得手

      与网友周某相处之时,尤倩其实还与其他男网友频繁会面。2011年11月份,尤倩在网上认识了在小商品城做生意的张某,尤倩自称当时25岁,见面后,张某丝毫没有看出来尤倩的实际年龄,并且对她的美貌也是垂涎不已。

      “我们认识后一起吃过饭,后来他趁我酒喝多了,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们就一直来往。”尤倩供述。

      2012年2月12日19时许,张某带着尤倩来到棕南海假日酒店洗浴,当时张某的东西都放在尤倩的柜子里,尤倩洗完后,发现张某还没有出来,看见这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尤倩便拿了张某的东西跑了。

      从张某那里偷来的是一块手表、900多元现金、一部苹果手机、一个戒指,当时戒指被她丢在冼浴中心了。盗窃得手后,尤倩立即换了QQ号和手机号。

      2012年2月13日,张某报了案。

      同样也是在2011年11月份,尤倩认识了网友侯某,两人相约一起逛超市,期间,侯某上卫生间时让尤倩先代为保管包,尤倩便趁机下手,拿着侯某的包便跑了,包里有一部苹果手机和500元现金。

        借用他人身份证做保姆 偷了雇主财物近4万元

      尤倩不仅从QQ上“吊”男人偷财物,还利用其妹妹的身份应聘保姆,从而偷得雇主家财物近4万元。

      2012年7月25日,尤倩拿着她妹妹的身份证,上面年龄为1988年,应聘到兰山区王某家中做了保姆,而对于尤倩的年龄,王某一家都没看出来。

      尤倩在王某家干了一个月,王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2200元,尤倩还向王某借了1800元,一共是4000元。

      到了8月份,尤倩自己想开个服装店,可是手里又没有钱。尤倩发现王某家里有很多首饰,于是她又想到了偷。

      8月底的一天下午,尤倩打扫卫生时发现了保险柜的钥匙,于是就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里的首饰洗劫一空。

      然后尤倩将王某家中值钱的衣服装到一个箱子里,顺手还偷走了两双鞋和两双靴子,然后到王某家储藏室骑着电动车逃之夭夭。

      事后尤倩将偷来的东西全放在租住的房子里,接着就将手机号换了。

      漂亮女人有前科 再次被抓被判入狱四年

      2012年9月1日,发现被盗的王某报了警。警察很快便找到了尤倩的妹妹,她妹妹将她供了出来,在尤倩租住的出租屋内警察将她抓获。

      原来,这个尤倩曾经因为诈骗入狱。2009年2月13日,尤倩在得知朋友刘某急需资金后,编造可以为刘某借款50万元的谎言,以收取预付利息为由,骗取刘某现金5万元后逃匿。2009年7月31日,尤倩犯诈骗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出狱后,空虚无比的尤倩没有经济来源,便经常泡在网吧,于是便有了上述偷盗行为。

      2013年5月28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坐在被告席上的尤倩追悔莫及,“王某对我不错,我一开始没想偷的,想在她家好好干,改过自新,我感觉对不起她。”

      邪念往往就发生在一念之间,此时才感觉后悔却为时已晚,她再次使自己身陷囹圄。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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