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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多起聋哑人盗窃案

2013年11月20日 13:43 作者:孔红星 世进 水红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来自贫穷农村的二十岁聋哑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本应接受特殊学校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享有一技之长,立足社会。但四人迫于生计,结伙盗窃被判刑。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分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至三万元。

        大众网临沂11月20日讯(见习记者 孔红星 通讯员 世进 水红)来自贫穷农村的二十岁聋哑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本应接受特殊学校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享有一技之长,立足社会。但四人迫于生计,结伙盗窃被判刑。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分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至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与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交叉结伙,窜至临沂市兰山区、河东区等地,采用钻头砸车玻璃等手段,作案8起, 其中2012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结伙,骑摩托车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三河口小学门前路段,欲持电钻钻头砸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车玻璃准备行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四被告人共窃取王某某等人车内的现金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10万余元。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的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穆某某、高某某盗窃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穆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穆某某、高某某系聋哑人犯罪,且四被告人在第八起欲盗窃被抓获后,即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较重的盗窃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认罪,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穆某某、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对聋哑人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但聋哑人犯罪跟免除或减轻处罚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对聋哑人犯罪,既不能姑息迁就,也不可矫枉过正。如何预防犯罪,拯救更多的无声世界的迷途者,成为了全社会的责任。特殊学校,应该成为聋哑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普法教育的主阵地,特殊学校要重视对聋哑人一技之长的培训,增加聋哑人的就业机会,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表,以提高聋哑人的法制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希望聋哑人的家庭对聋哑人群多些关注、关怀,社会也应多给予一些帮助,以免他们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控制。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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