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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大病保险制度

2014年02月14日 07:43 作者:马俊骥 来源:大众网
众网记者从今天下午由省人社厅组织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2012年,山东省率先在农村启动了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随着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山东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大众网济南2月13日讯记者 马俊骥)大众网记者从今天下午由省人社厅组织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2012年,山东省率先在农村启动了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随着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山东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2012年,山东省率先在农村启动了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全省统筹,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政策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城乡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山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实施大病保险,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解决大病、重病患者的个人负担,避免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这项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该负责人介绍说,山东确定待整合城乡医保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由于整合过程中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和人员的移交,2014年1月以来原新农合20种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未能即时结报,先由个人垫支,这种情况将随着工作的推进逐步解决。”

      根据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与新农合大病保险确定了20个大病病种不同,整合后的大病保险将根据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费用额度后,居民就可以享受二次报销政策,受病种的限制减小。

      相关链接:

      2012年10月,山东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相关工作实施方案,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参加新农合人员纳入大病保险。根据山东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

      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给予一定比例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山东省新农合确定的第一批大病病种共有20种,分别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孔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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