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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价值13000元的狐狸皮被寄丢 快递只赔1000元

2014年03月25日 10:00 作者:左肖 邵琳 来源:大众网临沂频道
去年10月,临沂市河东区的陈先生通过河东申通快递寄出了233张狐狸皮,但第二天客户收到包裹后发现,丢失了10张白色狐狸皮,价值共计13000元。陈先生找快递协商希望快递公司给予赔偿,但是快递公司表示,物件未保价,只能赔偿3到5倍运费。

     大众网临沂3月25日讯 据鲁南商报消息,去年10月,临沂市河东区的陈先生通过河东申通快递寄出了233张狐狸皮,但第二天客户收到包裹后发现,丢失了10张白色狐狸皮,价值共计13000元。陈先生找快递协商希望快递公司给予赔偿,但是快递公司表示,物件未保价,只能赔偿3到5倍运费。

      10张白色狐狸皮丢失 

      据陈先生介绍,他用申通快递发货已经有四五年了,通常客户不急用的话就托运和送货。这次客户要的比较急,他就像往常一样发了申通快递,并自己打包好这233张狐狸皮,拿到了河东的快递收货点。

      “第一天中午发货,第二天下午客户就收到货了,打电话过来说货少了一捆。”陈先生说,在接到客户电话后,他还收到了客户发来的彩信,彩信中他发出的包裹上,有一道明显的大口子。

      “白色狐狸皮市场价是1300元一张,一捆是10张。”陈先生说,他共给客户发了50张白色狐狸皮,剩下的就是每张价值1100元的蓝色狐狸皮,丢失的10张白色狐狸皮价值13000元。

      陈先生介绍,他通过申通发快件很多年了,很多人都认识他。“都是我去到以后过过秤,填好单子,拿着单子我就走了。”陈先生说,他在打包的时候专门包装了两层,应该不会漏出,而且看包裹上的痕迹很像是人为的。

      接到客户电话后,陈先生马上与快递公司取得了联系,申通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按照运费的3至5倍来赔偿。

      “我发货花了330元,快递公司只答应赔偿750块。”陈先生说,这种赔偿方式他认为不合理,而且从来没人提醒过他做保价的事。

      更让陈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在联系上申通快递河东收货点一名姜姓客服经理后,姜经理告知陈先生,处理赔偿问题有专门的人来负责。但是他打电话过去,对方从来都不接,也没给他回过电话。

      快递称加上运费共赔偿1000元 

      申通公司河东区客服姜经理介绍,关于此事,陈先生曾跟公司反映过几次,但至今还没有协调好,他也会再帮陈先生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最新进展。

      “我们前台在人家来发货的时候,都会问下这个东西多少钱,具体是什么东西,这是最起码的步骤。”姜经理表示,“我跟公司理赔那边说了,那边说按照没有保价的标准,只能赔运费的3到5倍。”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申通公司负责处理此事赔偿问题的王经理。“他发件的时候没说是狐狸皮,也没有保价。”王经理说,“由于没有保价,按照公司规定只能赔500元,加上运费共赔偿1000元,但是陈先生不愿意。我们也没办法,因为我们有公司规定在这边。”

      相关链接 

      声音:按5倍运费赔偿属霸王条款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介绍,物品丢失后参照快递费用标准赔偿的条款,由于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丢失物品的价值,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新消法第26条的规定,依法应为无效条款。根据新消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逃避自己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运送物品的义务,强迫用户接受所谓邮资5倍的赔偿,如消费者有证据证实遗失快递物品的价值,可依照物品的价值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快件丢失(毁损灭失)赔5倍运费”的条款因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依法应属无效。

      记者 左肖 邵琳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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