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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致不满14岁女友两度怀孕产子被判强奸罪

2014年05月25日 15:21:00 作者:陈保发 来源:重庆商报
 天气炎热,学校放“高温假”:每天上午上课,下午在家复习。可一名小学5年级的孩子中午放学后跑去游泳,不幸溺亡。最终,法院判孩子家长疏于看护存在重大过错,而学校也因管理上的缺陷被判担责15%,赔偿6万余元。六一儿童节将至,昨天,市五中院发布了儿童权益保护三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关注儿童的合法权益。

      商报记者 陈保发

      天气炎热,学校放“高温假”:每天上午上课,下午在家复习。可一名小学5年级的孩子中午放学后跑去游泳,不幸溺亡。最终,法院判孩子家长疏于看护存在重大过错,而学校也因管理上的缺陷被判担责15%,赔偿6万余元。六一儿童节将至,昨天,市五中院发布了儿童权益保护三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关注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娃娃放学路上溺亡 

      学校担责赔6万余元 

      案情

      小何是綦江区某小学5年级的学生,平时走读。2013年6月,当地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该小学校决定于去年6月19日至21日放“高温假”:学生每天上午上课、下午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进行告知,小何的母亲向某在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但该小学未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家长。2013年6月18日,11岁的小何前往当地一河沟游泳时,不幸溺亡。

      判决

      法院认为,小学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家长在回执单上签字不能认定其必定知晓放假事宜,因此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因此,学校虽尽到了主要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存在一定缺陷。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15%的责任,赔偿小何父母6万余元。

      法官点评

      涉及学校的事故主要是未成年人间打闹受伤、体育运动时受伤、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等。为此,法官建议,学校要妥善处理好未成年人正常的活动需求。同时,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也不能通过“告知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

      案例2 

      10岁儿子贪玩 

      “狼爸”拿竹条打死他 

      案情

      永川的离婚后,带着儿子小鹏(化名)来到主城打工。平时,李某一家靠制作、销售豆腐豆芽菜维持生计,对儿子缺少管护,贪玩的小鹏让李某很头痛。1999年10月15日晚,小鹏放学后一直没回家,李某就到儿子就读的学校附近寻找。当晚8时许,李某找到儿子。回家后,为教训儿子,李某把小鹏捆绑在屋外院坝猪圈横梁上,用竹条长时间持续抽打儿子下腹部、背臀部等处。当晚10时许,小鹏死亡。2011年李某被捉获归案。

      判决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但考虑到李某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教育子女,本案的发生确属事出有因,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过之心,法院从轻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家庭悲剧,根本原因在于:一是“恨铁不成钢”、“黄荆棍下出好人”的传统教育观念和方法。二是错误的父权观念。认为子女是父母的“私产”,怎么“教育”别人管不着。为此,法官提醒,教育未成子女不能以“爱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即使作为父母,也不能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3 

      小孩闯进一公司玩 

      被高压电击伤谁担责 

      案情

      周某是一名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他进入重庆某橡胶厂和重庆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压变电站内(注:当时围墙大门未锁,且墙面有破洞)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中受伤,造成右上肢离断(五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判决

      法院认为,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除对其危险性尽到警示义务,还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本案中,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致使受害人进入触电受伤,两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两公司承担80%的责任。

      法官点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对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损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经营者、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官建议,经营者、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并尽到明确警示义务,可定期在学校、社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展安全警示宣传,避免悲剧发生。

      案例4 

      与不满14岁少女恋爱生子 

      获刑4年半 

      案情

      2011年年底,30岁的李某某通过亲戚关系,认识了12岁的李某,之后二人经常电话聊天。2012年1月,李某某与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生了性行为。2012年6月,李某某带李某到重庆打工。2012年9月18日,李某产下一女婴。之后,李某某多次与李某发生性行为,致李某再次,并于2013年8月产下一男婴。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明知李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本案被害人尚处于生长发育期,前后2次生育的时间仅间隔11个月,如此密度的怀孕、生产,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巨大伤害。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本案的发生令人深省。被害人年幼时,母亲带着她跟一男子离家出走,与该男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遭打骂。出于对亲情的渴望,被害人“心甘情愿”地与被告人耍朋友。为此,法官建议,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联合有关部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韩筱   责任编辑: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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