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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警方通报“山东东平女生被性侵”案件调查情况

2014年07月07日 18:22:00 作者:韦辉 来源:大众网
1月6日,焦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控告被黄某峰等人强奸,东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对焦某某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焦某某家人全程陪同。经调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解某某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黄某峰等人分别单独与焦某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卢某欲强行与解某某发生性关系未果。

      大众网东平7月7日讯(记者 韦辉)大众网记者今天下午从泰安市公安局了解到,2014年7月7日,媒体报道“山东东平女生被性侵”后,山东省公安厅、泰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东平县某镇康某、解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焦某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2月3日,系康某之女)、解某某(出生日期为2000年1月21日,系解某之女)于2013年12月23日晚结伴离开学校后,与家人、老师失去联系,怀疑被人拐卖。东平县公安局于当日以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先后赴济南、菏泽等地开展侦查工作。经查,焦某某、解某某于12月23日21时许离开学校,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到东平县某宾馆住宿。次日13时许,卢某将焦某某、解某某送回学校门口。但焦、解二人未回学校,先后到济南、菏泽找网友玩。12月29日,解某某返回家中,焦某某独自到梁山县,2014年1月5日被找到。

      1月6日,焦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控告被黄某峰等人强奸,东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对焦某某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焦某某家人全程陪同。经调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解某某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黄某峰等人分别单独与焦某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卢某欲强行与解某某发生性关系未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卢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将卢某依法执行逮捕。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峰等人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强迫行为,且焦某某当时已满14周岁,根据目前证据材料情况,不能认定黄某峰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有吸食毒品行为,依法将黄某峰、黄某武、郑某行政拘留。经后续侦查,郑某、黄某武因涉嫌其它犯罪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格、依法、公正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在校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强奸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强奸幼女罪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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