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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乘客开门撞倒人司机被判赔偿 律师:应赔偿

2014年08月21日 07:54:00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经法院审理查明,方某所有肇事车辆在2013年9月保险合同期满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方某赔偿韩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

      2013年11月26日上午,临沂的祝女士乘坐方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某镇政府办事,当到达目的地附近时,出租车停在路边,祝女士突然打开副座旁边的车门准备下车,正巧韩先生骑车经过,韩先生躲闪不及左手撞在车门上并栽倒在地,造成左手骨折。

      方某和祝女士赶忙将韩先生送到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祝女士支付费用2500余元,方某支付2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祝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2月15日,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方某、祝女士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方某所有肇事车辆在2013年9月保险合同期满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方某赔偿韩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

      律师观点:

      对此,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此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祝女士负全部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车主方某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祝女士赔偿。

      记者赵泽军 整理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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