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通报四起扰乱司法秩序、侵害干警人身权益行为案例

2019-01-30 16:30:00 来源: 大众网临沂·海报新闻 作者: 邓梦娇 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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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海报新闻1月30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曹珊珊)30日,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干警人身权益,临沭县人民法院对扰乱司法秩序、侵害干警人身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通报四起相关案例。

  案例一:杨某某扰乱债权人会议被处罚案

  临沭法院在审理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1日召开债权人会议,杨某某违反债权人会议规则,在会场内大声喧哗,引起债权人滞留、围观,扰乱会场秩序。

  临沭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李某某发帖诬陷法官被处罚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2月4日执行完毕,执行标的款由李某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马某支取。但马某在支取标的款后以请法官吃饭、送礼为名,故意克扣李某某的钱款未还。李某某误信马某,后于2017年12月27日在天涯社区发帖,侮辱、诽谤该案执行干警收受贿赂,造成恶劣影响。

  临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8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吴某某辱骂、威胁法官被处罚案

  2018年10月19日,临沭法院在审理(2018)鲁1329民初6249号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时,刘某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宣布休庭。休庭后,吴某某不满,并以短信、书信的形式诬陷、威胁、辱骂审判人员。

  临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吴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曹某某扰乱庭审秩序被处罚案

  2019年1月17日,临沭法院在审理(2019)鲁1329民初256号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中,曹某某多次不听从法官制止,擅自强行打断其他当事人发言,威胁、辱骂其他当事人,扰乱法庭程序,情节严重。

  临沭法院依法决定对曹某某拘留15日。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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