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官提醒:担保借款要谨慎 责任风险需明确

2019-10-08 17:18: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邓梦娇 胡松刚 王艳妮 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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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临沂10月8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胡松刚 王艳妮 钟涵)众所周知,到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担保即风险共担,借款人还不上,担保人还,既然选择做担保人,就要有承担担保责任的心理准备和清偿能力。然而,现实中,很多人虽然在担保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并未认识到签字所要承担的责任,直到一纸判决下发,或执行法官上门,才认识到担保不是儿戏,法律责任必须承担。

  这不,临沭法院受理的这起王某某等三人诉某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关于担保的事儿。

  原告王某某等三人为案外人孙某在某银行的3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借款逾期后,因孙某未返还借款,某银行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临沭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王某某等三人愿为孙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孙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银行借款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王某某等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孙某追偿。该判决生效后,孙某及王某某等三人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银行申请法院执行。后原告王某某等三人向银行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愿意先行代偿孙某欠款,再向孙某追偿,并按承诺代孙某返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

  本以为案件到此结束,没想到出现了反转。王某某等三原告依据银行工作人员签名的证明诉至法院,认为其三人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工作人员欺骗、误导给孙某借款担保,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因其故意违法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某某等三人为孙某在银行的3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否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他们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担保合同关系。由于案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了他们系自愿为孙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王某某男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临沭法官提醒,请勿给人担保,如要担保,请弄清担保应承担的责任,不要等到一纸判决下发,或执行法官上门,才认识到担保不是儿戏,法律责任必须承担。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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