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非法改装、售卖“偷拍神器”,获刑!

2024-04-10 15:0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马琳 吴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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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吴艳升 临沂报道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有人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这一线索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民警侦查后,在网上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某逐渐浮出水面。

  经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8月以来,为牟取利益,范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平台购买二手手机、配件和改装工具,将手机摄像头改至手机底部耳机插孔处,使改装后的手机具备隐蔽拍摄功能,并以每部1900元至28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售卖。

  据统计,范某非法生产、销售改装具备隐蔽拍摄功能的手机99部,违法所得23.9万余元。经鉴定,改装手机是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范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非法生产、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在市场流通后,往往导致偷拍等违法行为频发,不仅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甚至滋生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购买、使用窃照等专用器材用于违法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初审编辑:魏振彬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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