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发布3起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2024-04-17 14:5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马琳 阚竹珍 吴官泰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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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阚竹珍 吴官泰 杨玲 临沂报道

  近年来,临沭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度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依法妥善处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民生关怀。现发布3起典型案例,通过依法裁判、以案释法,引导提高妇女儿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维护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制家庭暴力行为——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1.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杜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经常争吵,杜某多次殴打李某,后双方开始分居。可杜某仍不知悔改,多次到李某单位和住处,无故吵闹、殴打李某,致其轻微伤,并多次通过微信对李某进行言语威胁。今年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杜某婚后多次因家庭事宜发生争执,因杜某殴打李某,李某报警3次,其中一次导致李某构成轻微伤;在此之后,杜某仍多次对李某进行言语威胁,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杜某殴打、辱骂、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同时,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3.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本案中,李某长期遭受来自杜某的殴打及言语威胁,其人身安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护了李某避免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现实生活中,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应注意收集留存好相关证据,隔离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暴力危险,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承担子女所需超出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费用——王某欣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1.基本案情

  王某与曹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女儿王某欣。2012年王某与曹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王某欣由曹某抚养。2020年经法院调解,王某与曹某约定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欣抚养费1600元,直至王某欣年满18周岁。

  现王某欣因参加艺术高考,在某艺术学校进行专业课培训,需支付相关专业课培训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承担部分培训费用。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子女学习、升学有益的教育支出,均应视为教育费的范畴,王某欣作为高中艺术类学生,尚无独立生活能力,根据王某欣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同意王某欣参加培训并承担专业课费用的表述,王某欣参加艺术类教育培训所支出的培训费用应系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王某欣美术专业课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颜料费等共计40550元。

  3.典型意义

  该案系对离婚后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关系的变更往往会对子女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如何更有效保护离婚后子女的合法权益则至关重要。本案中,王某与曹某虽已约定抚养费用,但王某欣作为艺术类学生,其除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对于专业类教育费用的需求亦属合理,故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王某作为非直接抚养王某欣的一方,仍应承担王某欣合理的教育费用。

  案例三:执行兼顾情理法,守护母亲抚养权——申请执行人敖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抚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家住外地的敖某与临沭籍男子孟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后二人感情破裂,孩子由敖某独自抚养。2022年6月,敖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将孟某诉至临沭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孟某在未经敖某允许的情况下将年仅一岁的孩子抱走。临沭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判决,孩子由原告敖某抚养,被告孟某给付抚养费。

  2022年9月21日,敖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孩子交由其抚养。

  2.执行结果

  执行干警于2022年9月23日向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面对执行干警的敦促劝导,孟某在支付完抚养费后,固执地称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拒不交还孩子给敖某。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尽快使年幼孩子与母亲团聚,执行干警向孟某下达预处罚通知书,并继续做孟某思想工作,从孩子抚养问题和教育问题等方面对孟某进行警示和疏导。在严厉处罚的震慑和执行干警的不懈劝诫下,孟某态度终于松动,最终将孩子交予敖某。

  3.典型意义

  在法院依法对孩子抚养权作出明确判决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本案涉及年仅一岁的孩童,考虑到不宜贸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干警多次劝诫孟某,在关注儿童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的基础上,积极促使当事人理性协商。本案的成功执结既彰显了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又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初审编辑:魏振彬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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