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向中间人打款可以视为偿还借款吗?

2024-06-14 08:3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马琳 阚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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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阚竹珍 临沂报道

  在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借款人与出借人并不熟识,双方通过某个中间人的介绍后最终达成借款合意,并由出借人将相应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成立借款合同。

  那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如果将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给中间人,是否能够认定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呢?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张某因为缺少资金周转,故通过其朋友王某认识了陈某,向陈某借款16万元。后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张某16万元,双方约定15天后即2023年7月20日还款,利息为年利率14%,张某为此向陈某出具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2023年7月21日,张某仅向陈某转账支付本金89067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后,陈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70933元及逾期利息。

  审理中,张某认可向陈某借款16万元及2023年7月21日的还款事实,但表示王某曾让张某把涉案借款还给王某,王某会在收到钱后再交给陈某。因张某并无陈某的联系方式,加之王某是涉案借款的中间人,在借款时陪同陈某一起到场,张某遂将剩余借款本息全部转到了王某账户。但陈某对此表示其并没有授权任何人收取涉案借款的还款,也没有收到2023年7月21日还款之外的任何钱款。

  那么,张某向中间人王某的打款,是否能够认定为系向陈某偿还的借款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系通过中间人王某促成了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涉案借款的相对人实为张某与陈某,张某应当向陈某偿还涉案借款。至于张某向中间人王某打款的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清偿债务的效果,取决于张某与陈某是否达成“由中间人王某代收还款”的合意。本案中,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上述合意,且陈某明确表示其没有授权中间人代其收取涉案款项,也没有收到中间人的转款,故不宜将张某向王某的打款认定为系向陈某偿还的借款,张某仍应当履行向陈某偿还借款的义务。至于张某向中间人王某支付的款项,可另外向王某主张权利。

  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张某主动与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在一个月内向陈某清偿剩余借款本息,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当借款人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向出借人借款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签署空白借条,在借条中签字的时候务必要明确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等内容,在签完借条后可以通过拍照留存的方式保留原始借条的内容,以防后期借条被改动。

  二、在签署借条时最好和出借人沟通好还款方式和还款账户,并在借条中予以明确,和出借人并不熟悉的情况下要留好出借人的电话,在他人要求还款至其他账户时应当首先和出借人联系是否属实,并保留好相应证据。在出借人未明确告知其授权中间人代其收取还款的情况下,最好选择将还款付至出借人本人名下的账户,并备注好用于偿还哪笔款项,以防事后发生争议。

  三、如果已经发生向中间人打款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出借人进行沟通,确认出借人是否授权中间人收取还款,当出借人未授权中间人收取还款时,可据此另行向中间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返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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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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