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遵守委托约定 丢了10吨钢材赔偿1.4万余元

2017-01-12 13:14:00 来源: 大众网-鲁南商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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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材销售商户李某委托运货车主王某运送了10吨钢材,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李某收到货款后再通知王某交货,不料王某收到买家300元运费后提前交货,导致李某货物丢失损失了1.4万余元。1月1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根据相关法律判决王某需赔偿李某1.4万余元的损失。

  据李某介绍,事发当天,他接到一个匿名人的电话,让他往河东区工业园区范古墩村送10吨钢材,双方约定的价格为1690元/吨,货款总计1.7万余元。

  随后,李某找到拖拉机车主王某运送这批钢材,因为是不熟悉的客户,李某要求王某不要先交货,等他收到货款后再电话通知他交货,然后再付给王某150元的运费。

  然而,就在当天下午一点多,王某在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与打电话的匿名人及购买者陆某再次过磅确定重量后,匿名人付给王某300元运费,并以“去银行向原告支付货款”为借口而离开现场,王某也驾车离开了现场。

  可是当天下午,李某迟迟没有收到货款,李某和王某找到了建材购买者陆某,才得知,陆某把购买钢材的钱已经给了匿名人,共计1.5万余元。李某觉得自己是被骗了,立刻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立案。

  根据王某的描述,这个匿名打电话购买钢材的人是位年龄在30岁左右的青年男子,李某、王某及陆某都不认识他,具体信息也不了解。

  案发后,李某和陆某经协商,陆某同意赔偿李某钢材款差价3000元,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剩余损失的1.4万余元。

  2017年1月1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李某和王某事先约定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李某明确约定要收到货款后王某才能交货,但是王某违反约定擅自将货物交付,导致李某损失货款,因此王某应当赔偿李某1.4万余元的货款。

  鲁南商报记者 李晖 通讯员 徐超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临沂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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