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区保障房申请门槛降低 收入标准提至30859

2017-02-27 08:51: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王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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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发布公告,调整了临沂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将临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由现行的不高于28627元调整为不高于30859元,调高了2232元。

  本次调整,是根据临沂统计信息网发布的《2016年临沂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59元”确定的。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这个标准不是第一次调整,2016年8月,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3500元,调整为人均年收入不高过28627元,人均增长了15127元。以后每年随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时间为市统计局公布数据的次月,具体时间以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据悉,自2016年8月1日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就降低了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准入门槛,调整户口限制条件由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市市区城市建成区的常住户口”,调整为“具有我市五区(兰山、罗庄、河东、高新、经开)的常住户口”;调整申请家庭车辆的价值标准由不高于5万元调整为不高于15万元;对申请家庭房产的限制由要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在申请地(指拟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所在区,以我市五区的行政区划为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并由家庭原有房屋上市交易后仍计入家庭房产面积,调整为不再计入其家庭房产面积。同时,调整对夫妻双方离异时间的限制,由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提交申请,调整为不再对离异时间进行限制;调整保障资格的有效时限,由“保障资格在公示合格后的当年度有效”,调整为“保障资格在公示合格后的两年内有效”;调整对年度内选房次数的限制,由“两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当年度不得再次参加选房”,调整为“三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当年度不得再次参加选房”。

  沂蒙晚报记者王泓钧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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