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法院公布5起维权案例 3人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2017-03-17 08:44: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张慧
play
" />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临沂兰山法院公布5起维权案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衣物材质与标识不符被退回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分三次在某商场购买了三个品牌服饰共41件女装,花费金额28229元人民币。随后,原告委托某检验中心对服装进行检验,经检验,衣物含纤维含量与标识不符合。刘某某认为,该商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涉案商品并未有欺诈的故意,因此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规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某商场退还刘某某购物款,原告刘某某将涉案品牌服饰41件退还被告某商场。

  警示意义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销售冒牌洗衣粉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散装洗衣粉和假冒的“汰渍”、“立白”、“碧浪”、“奥妙”牌等洗衣粉包装袋,生产假冒“汰渍”、“立白”、“碧浪”、“奥妙”牌等洗衣粉,销往多地牟利。法网恢恢,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查获货值达4万余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以及生产设备。最终,郭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警示意义

  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种以上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官提醒:在购买日化产品时,一定要到合法经营的正规厂家去购买,同时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被处罚金5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原料、商标标签后,生产假冒“临消”牌、“宁达”牌一公斤装干粉灭火器,并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销售。公安机关在胡某的制假窝点查获货值达9.376万元的伪造灭火器。胡某投案自首,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警示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官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购买合法经营、手续齐全正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同时在网上购物时更要擦亮眼睛。

  ■生产、销售假冒天花板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堡麗龍”牌注册商标,生产金属天花板252箱,后销给梁某等人,最后某集团购买后用于车间装饰用。公安机关在该集团车间内扣押已经安装和未安装的假冒产品,货值达10万余元。谷某也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警示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装修材料时,一定要从正规厂家或经销商处进货,必要时找专家对所购装饰材料进行查验。

  ■电热水袋爆炸致人伤残商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在某百货商店购买了电热水袋,该电热水袋为某电器公司生产。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水袋发生爆炸,致使宋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了纠纷,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兰山区法院方城法庭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做出了裁判,被告某电器公司被判决赔偿宋某损失共计147187元。

  警示意义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造成产品侵权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作为赔偿义务人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商品的相关凭证并妥善加以保存。这些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提供出消费证据。

  沂蒙晚报记者张慧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