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协商不成 先前交付的定金能否返还?

2017-05-18 10:58: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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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刘女士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定购书》,定购书中约定:刘女士交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如果买方到期未履行承诺的义务,卖方除有权将此房屋转卖其他人外,买方已交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上述定购书签订后,刘女士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万元。后来,双方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中交房时间和交付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决定不再购买,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先前交付的定金遭到拒绝。刘女士疑问,房屋买卖合同又因其他原因协商不成,先前交付的定金能否返还?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定购书中约定,因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原额返还定金。

  沂蒙晚报记者赵泽军 整理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临沂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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