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国劳务工资未兑现 想回国咋还要交3万元?

2017-05-20 19:22: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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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好的工资未兑现,现在想回国却还让再交纳3万元,太气人了。”5月18日,家住临沂市蒙阴县坦埠镇的张先生拨打热线反映。

  据张先生介绍,他的妻子今年52岁,今年3月,其妻通过位于县城的华海劳务公司交纳8000元赴俄罗斯工作,当时对方承诺每月7000至8000元工资,而且每月按时发放,并承诺包吃住,“妻子过去后,主要从事大棚蔬菜种植,谁知说好的每月工资7000至8000元变成了5000元左右,而且工作强度大,完不成任务还要被扣钱,工资要到年底兑现,本来我就不太同意妻子出国务工,听说这些事后,就想让她回来,谁知劳务公司却要求再交纳3万元违约金,真是太不合理了,而且我怀疑这家劳务公司没有劳务输出资质。”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劳务公司。“确实有这一情况,3万元属于员工出国成本,出于成本考虑,没满三年,肯定要收取的。”该公司负责人赵经理表示,他们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正规劳务公司,员工签订合同后,公司负责其出国业务,“我们只收了中介费,其它费用都是对方公司出的,要是每个务工者都出去几个月就回国,那我们怎么受得了。”

  3万元违约金合理吗?随后,记者咨询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彭海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有保密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非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而且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否则用人单位收取违约金是违法的。

  目前,张先生已向劳动执法部门反映。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临沂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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