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卖方毁约 临沂律师: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

2017-05-22 09:19: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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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下旬,经中介公司介绍,陈先生与林先生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48万元的价款转让给陈先生。付款方式是在签约当日,陈先生支付部分房款,暂存于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查实该房屋状况后,3日内由中介公司把钱款转交给林先生。同时,林先生同意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及相关交易资料交给中介公司。陈先生则承诺在30日内支付28万元,余款待办理完购房贷款手续后,由银行划入林先生账户。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若陈先生反悔,应向林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若林先生逾期超过30日,仍未交付房地产权证及资料的,陈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林先生,由林先生赔偿房屋总价款的5%。3月底前,陈先生分两次支付了共计28万元,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了林先生,但林先生后来却没有把房地产权证交到中介公司。经陈先生催办,林先生表示反悔,不愿再履行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林先生提出愿意承担违约金来解除合同,而陈先生则认为此举不仅有失诚信,而且耽误了自己的购房时间,眼见婚期越来越近,房子却没了着落,陈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陈先生来电咨询,这种合同签订后卖方毁约,能否要求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做出了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如果陈先生和林先生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林先生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就属于违约行为,陈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林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赋予陈先生的权利。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 整理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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