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27岁小伙与46岁女友分手十余次砸碎女方家玻璃

2017-09-12 09:23:00 来源: 大众网-鲁南商报 作者: 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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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月7日张华报警后,民警根据张华提供的线索,于9月8日15时,在罗庄区王山租住的房屋内,将王山现场抓获。

  王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由于这几个月来,王山拿钢珠击打张华家的准头不够,打破了张华家邻居的玻璃,及周边部分墙体的保温层,再加之有的钢珠已透过玻璃落在了张华家的室内,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目前王山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看法

  王某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单夫纯表示,《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如果王某毁损他人财物金额较大,或者还有其他恶劣情节,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在五年以下量刑。

  但上述《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本案当事人王某因婚恋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采用损毁他人财物的手段发泄情绪,虽涉嫌寻衅滋事,但如本案不存在上述“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王某行为则不应评价为犯罪。但无论如何,王某行为明显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使不是犯罪,也应依法按治安案件予以行政拘留、罚款。

  鲁南商报记者 李墨 通讯员 涂玉龙 刘静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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