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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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经朋友介绍,临沂市临沭的刘女士购买了位于县城某单位宿舍一套房产,成交价为40万元。卖方是姐弟两人,签订合同后,她支付了1万元定金,对方答应尽快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半个月之后,对方突然说,房子卖不了,要取消合同,理由是房屋产权人是父亲所有,无法过户。纠纷从去年年底拖延至今还未解决,卖方答应退还1万元定金,但拒绝违约赔偿要求。刘女士来电咨询,这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否则就是违约。本案中,如果因此造成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所以,刘女士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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