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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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下午14时许,临沂交警直属一大队机动组民警景彦峰带领队员正在辖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会处附近进行例行查车,这时只见一名男子骑着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时走时停,形迹十分可疑,民警上前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不料刚走近男子,就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
民警随即对男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可这名男子拔腿就跑,民警追上将其抓获。经过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在交警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该男子支支吾吾称自己忘带驾驶证,也不记得身份证号码,神色十分慌张。
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该男子巩某所持有的是B2驾驶证,与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型不符,属于准驾不符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记12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罚款200元、记12分;准驾车型不符,罚款200元、记12分;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元、记1分。酒驾、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准驾车型不符,巩某被处罚款、扣留机动车、一次性记37分的处罚。
沂蒙晚报记者 范彩霞 通讯员 杜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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