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太透明顾客不小心撞伤 酒店是否承担责任?

2018-10-19 09:36: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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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玻璃门全部无色透明,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朋友不小心撞上,头部受伤,酒店却不管。”10月15日,家住临沂市兰山义堂的赵先生拨打热线反映。

  据赵先生介绍,10月10日,外地一位朋友到临沂出差,他安排入住辖区一家酒店。当天晚上8点30分左右,在吃过饭后,他朋友前往该酒店住宿,没想到走到酒店前厅时,头部撞到玻璃门上,导致头部受伤。“该酒店的前厅全部是无色透明玻璃装潢,玻璃门上没有任何标记和警示语,入口的大门与整个玻璃墙浑然一体。当时两扇大门,其中一扇是敞开的,另一扇是关闭的,朋友因急着上厕所,急匆匆地随人流进入,没有查觉到这种特殊设计,以为没有门,可直接走过。”赵先生说,谁知正走着,突然“咣”一声,头就撞在了那扇关闭的玻璃门上。

  赵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玻璃门虽然完好无损,但其朋友的头部鲜血顿时就流了下来。“后来朋友被送往医院,缝合了两针。”赵先生说,出现这种情况,他便来到酒店要求给个说法,“因为玻璃门上没有任何标记和警示语,加上灯光照射,让人想不到还会有什么门,这种情况按说酒店应该有责任;但他们却说是朋友自己撞上的,而且还说保安正在旁边开门,一再提醒,朋友还往前冲,与酒店没有丝毫关系。我就疑问,对于这样的意外事件,酒店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透明而干净的玻璃门不要说是眼睛不太好的人,就是眼睛好的人稍微不注意都可能撞上。这就要求酒店宾馆采取有效的提示和警示。本案中,酒店玻璃门没有任何提示和警示,这就等于没有尽到对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由于客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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