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就餐时被邻桌顾客烫伤 邻桌和餐馆共担责任

2018-11-05 09:09: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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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就餐,邻桌顾客在盛汤时,由于地板湿滑而滑倒,将热汤碰洒到我的腿上,致使我腿部烫伤,他们却不管。”2日,家住临沂沂南的刘女士拨打热线,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刘女士介绍,11月1日晚7时许,她和朋友到距家不远的一餐馆就餐。“这是一家专做骨头的店,里面的米饭和汤是免费的,需要自己去盛。”刘女士说,当时他们刚坐下不久,正等待上菜,突然听到“啊”的一声,邻桌一顾客在端着汤碗往回走时突然滑倒,“当时我坐在外侧,距离她不远,还没反应过来,突然碗夹杂着汤‘飞’了过来,洒到我的腿上。汤是刚出锅的,特别烫,当时我就感觉左腿被烫处火辣辣的。”

  刘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该顾客摔倒后,头部撞在桌子腿上。“头部好像流血了,后来该顾客被送到了医院。当时倒在地上时,该顾客还不断在说‘地板有水,这么滑为何不拖拖’。”刘女士说,“由于汤太热了,导致我腿部被烫伤,去了医院治疗。这种情况他们肯定有责任,后来我们去找,要求给个说法,他们却说是邻座客人不小心造成的,让我去找他们。我有疑问,在这起事故中,我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刘女士被烫伤的事实是由于邻桌的顾客造成的,如果邻桌的顾客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餐馆地板湿滑引起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饭店没有尽到《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刘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在邻桌顾客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餐馆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邻桌顾客和餐馆为这起纠纷中的共同被告。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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