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男子好心让人搭便车出车祸 双方均要担责

2018-11-08 10:59: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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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让人搭便车,出事后却遭其家人索赔,这让市民闹心不已。“当时她非要搭乘,因为都是老乡,我也是出于好心,没想到出了事却来找。”11月5日,家住临沂市沂南县的曹先生拨打热线反映。

  据曹先生介绍,10月24日下午5时许,他在市区办完事驾车回去途中,见同村老乡孙女士正在等车回家,便主动停车打了个招呼。“家里房子装修,当时我到市里买了些灯具及装修所需的物品。”曹先生说,当时孙女士也到市区购买了一批货物,正准备找车回家,“当时看到后,她赶紧拦住,要求‘搭便车’。本身车上装的东西就够多的,当时我就告知对方,不能再加人加货了,不然就超载了。但她非要搭乘,说天要黑了,不太好等车。”

  曹先生告诉记者,后来架不住对方一再请求,最终答应下来。没想到当他行驶到县城外环一路段时,因其它车辆干扰,他驾驶的面包车不慎撞到了路边树上,导致车辆受损,孙女士腿部受伤。“当时一辆货车斜插过来,我也是为了紧急躲避。”曹先生告诉记者,后来他拨打急救电话将孙女士送到了医院,并交纳了部分押金。后经诊治,孙女士膝盖受伤严重,进行了手术,“都是老乡,让她搭乘便车,我没有收取费用纯粹是好心,没想到出了这个事后,她家人却多次来找,说此事是我造成的,要求我支付所有费用并赔偿损失。我就疑问,这种情况下车辆遭遇事故,乘客受伤该由谁赔偿?”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如果是曹先生驾驶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其对最终由此导致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通则》也指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孙女士明知曹先生的车辆会超载而一再要求搭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自身也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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