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市民电动车停小区电瓶被偷 到底谁担责?

2018-11-09 11:44: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袁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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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家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新华路交会附近的市民吴先生致电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他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小区内,电动车的电瓶却不翼而飞,物业表示没有收取停车费,不承担责任。吴先生对此十分苦恼,他想知道电动车停小区内电瓶被偷,到底谁来担责?

  业主:一夜之间电瓶不翼而飞

  据市民吴先生介绍,他家住兰山区金雀山路与新华路交会附近北侧的小区,为了接小孩上学方便,他买了一辆带顶棚的电动三轮车,由于电动三轮车比较大,放不进储藏室,平常他都是将电动三轮车放到小区楼道门口。11月5日下午,接完小孩后,吴先生就像平常一样,将电动三轮车放到了楼道口,临走之前,还特意查看了一下车锁。


吴先生指着电动三轮车窗告诉记者,三轮车电瓶被偷走。

  “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准备送小孩上学的时候,我车钥匙打开三轮车,却发现电动车内的指示灯不亮,经过检查,发现电动车的电瓶不见了。”吴先生接着就到小区门口保安室,协商处理。

  保安和吴先生来到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工作人员告诉吴先生报警处理,物业会全力配合,但却只字未提责任和赔偿。吴先生十分气愤,“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竟推得一干二净,我物业费都是按时交纳,这回电瓶丢了,光换电瓶就花了1200元,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理应承担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监控责任,如果没有履行好管理责任,就应该赔偿电动车的损失。”

  随后,吴先生报了警,并到物业查看监控录像,但没有查到有效线索。“只有小区大门口附近的监控有画面,其他监控基本都坏了。”吴先生告诉记者,他刚听邻居说,一周内小区内丢了三个电瓶,现在有电动车的居民都很紧张。

  物业:没有义务看管业主电动车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小区监控设施已出保修期并且损坏严重,目前正在维护中,但修复的可能性不大,正计划安装新的监控设施。“小区监控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小区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才能进行更新安装,现在正在征集业主意见。”工作人员说,目前他们已经加强了保安巡逻力度,并建议业主使用完电动车后及时上锁,最好推入储藏室。“吴先生只是将车停放在他家楼道口,物业对此也没有收费,所以我们并没有义务看管,电动车丢失了应该由吴先生自己负责。”

  律师:物业是否赔偿看合同约定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在实际生活中,业主的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的情况经常发生,要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确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车辆问题是何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中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如今,我市不少小区内都建设有专门的非机动车辆停放处,有的是在地下停车场的边角,有的是在地上设置了停车棚或停车房,如果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括了对非机动车车位的管理费,那么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里发生丢失,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没有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车辆,若丢失或被损害,物业则不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吴先生交纳了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费,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才应该对其电动车的损失进行赔偿。

    沂蒙晚报记者 袁文潇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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