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法院通报四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0-02-28 19:03: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邓梦娇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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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临沂2月28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张羽)执行,意味着生效判决的兑现,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法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临沭县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重要工作安排。2019年,临沭法院共审结8起拒执案件,此次公布4起典型案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个人及群体予以警示和震慑。

  案例一:公司货款走个人账户,法定代表人拒执获刑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0日,临沭法院判决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山东某公司493.7万余元货款,并返还山东某公司的样机两台。在判决生效后,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偿清货款及返还样机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张某作为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知客户将货款转到其个人持有的私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张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登记在其兄名下的信用卡进行交易,银行账户交易频繁。2019年5月10日,张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如实申报财产。张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但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反而通知客户将本应转入公司账户的货款打至其个人持有的银行卡,数额巨大,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张某定罪并处以实刑,体现了对拒执犯罪的严厉打击,对于那些在公司经营中弄虚作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案例二:以现金方式收取工程款拒不执行获刑

  【基本案情】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李某密因非法采矿行为被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三次行政处罚,共计罚款65000元。李某密均未缴纳,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临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沭法院三次作出执行裁定,并依法送达。李某密在缴纳罚款5000元后,剩余60000元一直未缴纳。2017年5月,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临沭法院决定对李某密司法拘留15日。后李某密仍拒不缴纳罚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12月,李某密从事建材生意,仅与某石业公司即发生100万余元的业务,该公司支付给李某密90万余元,大部分是现金结算,也向李某密持有的其儿子名下银行卡转账两三次,每次三五万,截至案发,该银行卡余额为9万余元。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密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临沭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李某密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密,从事稳定的经营活动,收入较高,通过利用其子银行卡交易、收取现金等方式隐瞒收入及财产,导致生效裁定无法执行,且在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有效惩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

  案例三:经营鸭场获利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

  【基本案情】2018年5月31日,刘某运因欠胡某池钱款被起诉至临沭法院。8月23日,临沭法院判处刘某运归还胡某池借款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均由刘某运承担。判决后,刘某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案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隐瞒收入。2019年2月15日至5月12日,刘某运经营鸭场获利46230元,足以偿还欠款,在法院对其实施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案发后,刘某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刘某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运在经营鸭场获利、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且在法院对其先后两次实施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符合"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沭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四:从事酒水生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2012年5月,李某旗因欠李某102.7万余元到期后未偿还,被李某起诉至临沭法院。同年9月,临沭法院判决李某旗偿还李某借款102.7万余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李某旗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8月,经李某申请,该案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在被执行期间,李某旗继续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逃往外地隐匿行踪,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李某旗持有其父亲李某祥的银行卡做酒水生意,交易流水较大,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执行。2018年7月11日,李某旗在常州市钟鼓区被抓获,在抓获归案后,经双方协商,李某旗先期偿还10万元,并签署分期偿还借款合同书。

  【裁判结果】李某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临沭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李某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旗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先是隐匿行踪,又借用其父名下银行卡经商,隐藏财产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损失,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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