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公开宣判黄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12-04 11:19:28 来源: 沂蒙晚报 作者: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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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6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一般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吸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等人,为其实施打击报复上访户、逞强争霸等活动提供暴力帮助,并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韦某某、赵某某等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在罗庄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临报融媒记者 张慧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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