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为民落实处 获赠锦旗受赞誉

2021-04-07 16:33: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杨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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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杨淑惠 临沂报道

  4月6日上午,当事人王某特意从外地赶来,将一面绣有“公正廉明 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感谢法官伸张正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该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为某陶瓷公司,被告为王某。2011年8月31日,被告王某的儿子与案外人王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书》,租用王某某位于兰陵县神山镇一处场地22亩,每年租金6万元,租赁期间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6日。2017年4月原告、被告协商,王某将上述租赁场地转让给陶瓷公司使用,用于其存放原材料,陶瓷公司向王某转款18万元,并在转款时注明系场地转让费。陶瓷公司在使用涉案土地三年后,因涉案土地的实际所有人系案外人王某某,并非王某,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转让费18万元,双方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向原告转让涉案土地时,仅对涉案土地享有半年的租赁权,该涉案土地实际所有人系案外人王某某,被告实际对于涉案土地并无处分权,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某知晓并同意王某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故认定该转让协议为部分无效,即在被告半年租赁期到期后,转让合同无效;而在被告尚有的半年租赁期内,转让合同有效,该半年的涉案土地使用费陶瓷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王某。遂判决王某将剩余场地转让费15万元返还给陶瓷公司。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民四庭的法官申慧雁受理该案后,总结出本案的焦点为:一是涉案合同是否有效;二是18万元所对应的标的物是什么?因该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审时原权利人王某某也没有到庭,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困难。申慧雁和法官助理朱军通过反复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一审卷宗,发现一审法院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原告曾在一审中陈述其实际租赁到2018年上半年,并实际向原权利人王某某交纳了租赁费,该陈述证明王某某同意被告转租;原告在诉讼中的部分陈述不属实,原告实际租赁面积为22亩,而其诉称仅租赁了1500平方米。结合本案事实,二审认定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18万元的款项应为22亩土地使用权的转租和场地内上诉人所建的地上附着物的转让。涉案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陶瓷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其土地转让费18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感谢法官的辛勤努力,王某特意从外地赶来,送上了表达自己心意的锦旗。鲜红的锦旗是对法官工作的高度赞誉和认可,自教育整顿开始以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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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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