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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06月30日 14:28:00 作者:满健 张晓林 陈琛 来源:大众网
30日,记者从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列入动态监控平台,并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和约束更严格了。

      大众网临沂6月30日讯(见习记者 满健 通讯员 张晓林 陈琛)30日,记者从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列入动态监控平台,并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和约束更严格了。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此外,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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