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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提高 每人最高补偿30万元

2015年01月01日 09:20:00 作者:唐丽丽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自2015年起,临沂市对居民大病保险进行调整,根据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这与以前的20万元相比,患者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

      记者从临沂市人社局获悉,自2015年起,临沂市对居民大病保险进行调整,根据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这与以前的20万元相比,患者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

      据介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4年12月22日,我省下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居民大病保险最高保额提至30万元。

      采访中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2015年1月1日起,临沂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实现全面整合,同时明确了在个人不增加缴费的情况下,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还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并将原来只限定在20个大病病种范围内,扩大到所有病种。

      “大病病种不受限制,此次再次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重大疾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要求,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了解,2015年,临沂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据悉,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市共有10.5万人次享受到了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补偿待遇,补偿金额1.27亿元。(记者唐丽丽)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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