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园林绿化管理请您支招 时间10月21日前

2016-09-22 07:56: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付茜

  21日,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关于<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10月21日。

  根据《立法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自去年8月1日起我市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享有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的立法权。2016年5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临沂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将《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作为2016年政府规章拟审议项目。

  记者注意到,《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即日起,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临沂市法制网(http://www.lyfz.gov.cn/)通知公告栏查询《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信息。

  如何提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发送电子邮件到lyfaguike@163.com;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为北城新区天元商务大厦628室。

  鼓励认养苗木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编制城市绿线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指标

  新建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五,并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照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新建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公共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五。

  商业、服务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新建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每侧三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以加宽到五十米以上。

  流经市、县规划区的沂河、祊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涑河、陷泥河等支干河道两侧应建设不小于五十米的绿化带,其他河流两侧应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

  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未足额缴纳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

  加强海绵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广场和有行道树的人行道等,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道路等自然资源,统筹规划和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便捷的休闲空间。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闲置土地、建筑工地、道路两侧、居住小区等部位裸露三个月以上的,裸露土地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或省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进行临时绿化。裸露土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城市绿地内禁止行为

  野餐烧烤、擅自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偷盗、损坏苗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私搭乱建、堆放物料、拴系牲畜、晾晒衣物;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放养家禽家畜、种植农作物蔬菜等;挖坑、取土、采石、焚纸、筑坟;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树木,确需移植或砍伐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十棵以下的,由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十棵以上五十棵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五十棵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沂蒙晚报 记者付茜)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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