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辅警被故意杀害案终审判决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6-12-28 20:2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邓梦娇 朱煦

杨皓然生前照片

杨皓然牺牲时,制服被鲜血浸透
   大众网临沂12月28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朱煦)28日,大众网记者从郯城警方了解到,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8.27"郯城交警大队警务辅助人员杨皓然依法执行公务被故意杀害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8月27日20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郯城大队重坊中队警务辅助人员杨皓然在民警带领下参与滨河大道新村路段执勤时,依法劝阻被告人杜某现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被杜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变型拖拉机故意杀害,年仅28岁。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在明知自己无证驾驶涉案变型拖拉机资质,严重超载(核载1吨、实际装载24.51吨、超载24倍),抗拒人民警察依法盘查,不顾公共道路、桥梁、行人的安全,在道路上通过走S形,阻止警车超车检查,最终酿成惨剧,无证驾驶严重超载变型拖拉机将杨皓然杀害。案件发生后杜某不但不抢救伤者,继续载着另一执行公务的辅警逃跑20余公里。此前,被告人杜某多次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09年8月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8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0月8日,因超载和不服从交警指挥被罚款壹仟贰佰元。

  2016年5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皓然被杀害后后,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山东省公安厅,临沂市政府、市公安局,郯城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2015年9月16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给杨皓然、杜青华两名同志记三等功的决定》,给予杨皓然追记个人三等功,号召全县各级党员干部群众向杨皓然学习。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等150多家新闻媒体对感人事迹进行了报道,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2015年底,在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妇联、大众报业集团主办的“山东好人”评选活动中,杨皓然被追授“山东好人”荣誉称号;2016年5月,共青团临沂市委追授杨皓然为“临沂市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目前,杨皓然正在参评“感动临沂2016网络人物”。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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