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刘译阳
上午9时许,执行警车开出兰山区人民法院,前往第一处执行地点。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后马某某不服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马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某某劳务补贴20000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的电话交纳执行款项、罚款通知,也置之不理、拒绝履行。
执行法官告诉大众网记者,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涉民生案件。标的额虽然较小,但是被执行人马某某多次拒绝履行。
9时26分左右,执行法官到达处于河东区东兴大街位置的执行现场。当时,马某某正驾驶一辆轿车,准备离开。见此,执行法官果断喊话,要求马某某立即停车。待马某某车辆停止后,执行法官当即向他宣读拘留决定书,执行法官对马某某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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