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通报10起河道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2017-07-11 12:4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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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临沂7月11日讯(见习记者 李若愚)7月11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河道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10起河道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大众网记者从专项监督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资源滥挖滥采和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入手,着力开展了河道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专项督导取得阶段性成果。此次专项监督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共通报10起案件,包括4起职务犯罪案件、3起刑事犯罪案件、2起民事行政案件、1起立案监督案件。

  1.刘本正滥用职权、受贿案

  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工作人员刘本正,利用负责河砂管理、查禁职责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先后多次收受偷砂户贿赂的人民币、购物卡等共计16.8万元,为偷砂户通风报信,对偷砂户不罚或少罚款,致使该县境内沂河、汶河、蒙河河砂被大量非法开采,严重破坏了环境资源、道路桥梁设施,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2013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本正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杨成受贿案

  沂南县水利局防汛办公室原副主任杨成,利用负责监管河湖除险加固工程、辉山橡胶坝建设工程的职务之便,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质量验收、工程款审核上报等环节,为相关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共计15.5万元。2012年10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成有期徒刑十年。

  3.李庆胜受贿案

  临沭县旅游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庆胜负责分沂入沭和沭河下游河道两岸绿化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督施工情况、检查苗木、审核认可变更的工程量、协调拨款、工程验收等环节,非法收受施工方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0.1万元。2016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庆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4.李恩华滥用职权、受贿案

  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工作人员李恩华,利用负责沂南县境内河砂管理、查禁职责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偷砂户贿赂的人民币、购物卡等共计8.208万元,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2013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恩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5.谭善强非法采矿案

  2013年3月份以来,谭善强等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前店子村附近非法开采贩卖河砂62.7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254万元。2015年8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谭善强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万元。

  6.宿学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费县“沂通沙场”经营者宿学印在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谭家岭村村北、费县南张庄乡巨庄村村南的俊河河道内越界采砂,破坏林地28.7亩,耕地4.2亩,农村道路0.2亩,共计破坏农用地33.1亩。2015年10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宿学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万元。

  7.于全海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费县“古城砂场”经营者于全海联合从业人员曹允占、杜昌宝、刘静、朱洪涛、周传兴等在费县上冶镇古城村东浚河越界采砂,造成相邻的28.18亩林地植被和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2016年9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于全海、曹允占、杜昌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周传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刘静、朱洪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8.姚金桥非法采矿立案监督案

  2017年3月份以来涉案人员姚金桥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沂水县马站镇姚洼村南沭河北岸边河滩地(其承包地)内,盗采河砂。2017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勘测本案建筑用砂动用量共计9724方,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3.758万元。沂水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以姚金桥涉嫌非法采矿罪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姚金桥立案侦查。

  9. 沂南县水利局怠于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案

  近年来,沂南县境内盗采河砂的案件频发。沂南县水利局作为河道主管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处、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导致盗采河砂的行为屡禁不止,加剧了水土流失,造成河床下切,形成险堤险段,严重影响了防洪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收到沂南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2017年5月,沂南县检察院对沂南县水利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沂南县法院当庭判决沂南县水利局履行汶河、蒙河沂南河段河砂监管的法定职责。

  10.兰山区半程镇邓家庄村养鸭场污染河塘案

  兰山区半程镇邓家庄村养鸭场未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塘中,造成饮用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2015年9月,兰山区检察院向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同年11月向半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执法力度”等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兰山分局,对邓家庄村养鸭场污染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养殖户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制止了非法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半程镇政府对河塘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处置,环境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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