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兴华:保护弱势群体的民行检察官

2017-10-31 15:1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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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仇兴华,现任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自2010年参加工作至今,共参与办理民行监督案件七十余件,其中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案件18件,执行监督案件11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14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9件,督促起诉、支持起诉12件。先后被授予2013年度平安郯城先进个人、第四届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优秀办案人称号。

  “敢抗、会抗、抗准”的民行检察官

  

  在工作中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认真审查每一起申请监督案件,反复翻阅卷宗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全面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诉讼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在追求办案数量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力求做到多办案、办好案,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坚决维护申请监督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办理的申诉人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案,一、二审法院判决均未支持陈某婚后共同财产方面的请求,忽略了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的生产生活的投入与贡献,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审查后建议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再审后以调解结案,闫某同意支付给陈某经济补偿费用20000元,依法维护了离婚案件中女性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监督职能。

  化解矛盾,为民服务

  

  △仇兴华(左三)

  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较多的职能部门,所遇到的都是基层百姓,所涉及的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除了办理执法监督案件,化解纠纷、息诉罢访也是民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不符合监督条件而不能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不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很有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问题。工作中注重与控申部门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接访工作,耐心听取意见,认真审核材料,详细阐明不能受理的原由,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理解和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告知其他纠纷解决途径。

  2016年李庄镇村民李某来院反映郯城县人民法院存在违法行为,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诉状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基本了解案情后,告知其有村委会开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法院公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并提醒其还在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来主张权利,有效避免了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体现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职责。

  创新思路,勇于探索

  近几年,民行检察工作除了传统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也在行政执法监督、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探索,不断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办好传统案件的同时,积极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支持起诉工作中,以“深化‘全方位’支持起诉工作模式 维护困难群体利益”为题参与申报了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创新项目,与县法院、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支持起诉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并在工作中探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与工作模式。一是与控申科协调,对前来咨询相关法律问题的困难群众由民行和控申人员共同接待,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则尽快予以受理,并及时督促控申人员在办案流程中尽快批转。

  

  二是主动上门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免去申请人来回奔波之苦,使困难群众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三是委托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代为送达,节约了办案时间,降低了办案成本。工作中更加注重解决申请人实际存在的困难,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高峰头镇马场村村民候某通过其女儿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了解到候某因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走,且家庭条件十分困难,主动到其家中帮助其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并附上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为侯某提起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案件判决后,侯某胜诉,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临沂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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