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加强房产经纪机构管理 房产中介须到房产局备案

2018-01-08 11:23: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王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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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到所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具备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数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主动提示交易双方防范交易资金风险……近日,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下发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具备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数名。

  房地产经纪人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实名从业,以其所受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于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待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前,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有关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产评估、代办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等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告知其他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原始凭证、相关业务记录等资料装订存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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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中介18种行为要不得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下发的相关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泄露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售等18种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或者与委托人、其他经营者相互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诋毁或者贬低同行、阻断或者搅乱同行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采取拨打电话、发送信息、上门洽谈等方式骚扰他人并造成当事人投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为委托人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售;利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或采取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名称、内容、增加补充条款等方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多贷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采取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设置房屋租赁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赚取差价;以代收代付等形式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房地产交易资金及其他费用;将房地产经纪服务与房地产经纪其他服务混合标价、捆绑收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沂蒙晚报记者 王泓钧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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