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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临沂2月11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徐向田 柳桂波)日前,莒南公安夜巡民警在例行执勤中,在对一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孙某携带匕首1把。最终,该违法行为人孙某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2月6日晚9时许,莒南县公安局汀水派出所在辖区一村庄路段巡逻中,发现一驶近的车辆可疑,遂指令该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孙某随身携带匕首一把。据孙某交代,其之所以携带匕首,是为了保证自己人身安全而用于防身的,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违法了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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