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纪委监委下发通知 提出严刹“吃喝风”的15条纪律规定

2018-02-13 19:3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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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2月13日讯(记者 邓梦娇)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近日,临沂市纪委监委下发通知,就进一步正风肃纪、纠治“四风”工作,提出严刹“吃喝风”的15条纪律规定,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公务接待,私人吃请、“一桌餐”等各类宴请活动,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刹“吃喝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严肃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纪律规定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抓好纪律规定的学习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学深学透规定精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切实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的各项要求。要通过播放专题片等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为广大党员干部敲警钟、打预防针,自觉做到不碰红线、不越底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既要发挥“头雁效应”,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纪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又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对存在问题真抓真管、严抓严管、较真碰硬。

  通知强调,全市各级纪委、监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持续开展明察暗访,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律从严从快追责问责,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强烈信号,坚决杜绝“破窗效应”,确保规定执行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有效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我市落地生根。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刹“吃喝风”的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规范全市公务接待,以及公职人员组织和参加宴请活动,严刹“吃喝风”,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及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1、不准违规公款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要严格实行接待公函制度、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对于没有接待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的以违纪论处,对接待单位和被接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党员干部也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包括私人自带酒)。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不准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或者报销私人用餐费用。不准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或者亲朋好友聚会以各种名义公款报销。对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退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3、不准上下级之间相互吃请。上下级之间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由个人自行安排用餐,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支付,不得接受公款接待。

  4、不准安排与公务接待无关的活动。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吃请,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景点门票和应由接待对象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变相吃喝。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内部接待场所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人员,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进行接待。机关内部食堂或接待场所公务接待费用要与食堂日常运行费用分别列支、独立核算,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6、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支付费用,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7、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或者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在乡镇内部食堂就餐,并支付用餐费用。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用餐费用。

  8、不准接受异地吃请。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当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接待公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远涉到异地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9、不准外出从事公务期间违规接受宴请。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不得轮流做东相互宴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在党校等各种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10、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能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如下级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宴请、受监督管理或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对管理监督部门人员的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等利益对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宴请等。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无论什么标准,无论是否公款支付,都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聚餐。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费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2、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安排的吃请。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私人会所。对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私人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3、不准参加“一桌餐”。不准组织或参加设在居民小区、写字楼、茶馆、专卖店、企业办公用房等隐蔽场所,不对外公开经营,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宴请。

  14、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请或者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借举办各类宴请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5、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不得参加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接待或者吃请。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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